共同持有的楼契,业权可以分为“联权共有”或“分权共有”。“联权共有”俗称“长命契”,就是各人平均享有物业权益。好处是当一份权益人离世时,该权益会自动转移至其他联权人身上,而不会转到去世业主的遗产内,完全绕过遗嘱。联权人只需向土地注册处登记去世业主的死亡证,以及办理简单手续,联权部分的楼契便转让至在世者。这个手续可留待卖楼时再补办也可。
“联权共有”楼契在夫妇中最常见,不用办理承办手续,“最长命”的人假如想将物业全部转让给另一人,不论是以正常买卖或送赠方式,只需在契据上写明其余的业权持有人已过世。一般而言,“长命契”可避免遗产争议。
分权共有:权益可依遗嘱传承
至于“分权共有”的楼契,该房产拥有人的份额,可以根据遗嘱中规定的条款来传承。
“分权共有”与“联权共有”有何分别?假设一对拥有子女的夫妇共同买入一个单位,便需要在“联权共有”或“分权共有”之间做出选择,若然持有人希望赋予继承人有更多控制权,例如有孩子或扶养人时,“分权共有”或会更适合及灵活。总括而言,选择正确的拥有权,可确保遗产规划合乎你的意愿。
如果居屋业主逝世,其子女手上并未持有任何物业或只持有私人物业,子女们可以直接无条件继承居屋业权,毋须进行入息或资产审查。在法律角度,这是继承并非购买。但如果子女本身是居屋户主,便无法继承该居屋单位,因为房委会规定港人不能同时持有两个居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