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两人各持单位各一半业权,俗称“半契楼”,假如多于二人持有单位业权,各人占比不同,俗称“碎契楼”。
当“分权共有”契约出售单位时必须注意细节。其中一方业权持有人,有权在未经其他业权人同意下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业权份数。例如兄弟二人共持有一个物业作收租,各持50%业权,租金便会平分。其中一方出售业权时,毋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可自行出售其持有的半份业权或作出转名,亦即所谓的“半契楼”。物业市场过往出现相关成交,但始终业权不统一,属中高风险操作。
假设持有单位的业权人多于两个,其中一位业权人出售自己持有的业权份额,又或以抵押予财务公司以获取贷款,但最终因拖欠还款而遭到财务公司拍卖业权份额,这类承接部分业权的交易,市场称为“碎契楼”买卖。
买家购入“半契楼”时,要充分考虑物业的先天缺陷,普遍银行不主张批出相关按揭申请,买家要有“Full Pay”入市的心理准备,要有足够资金,而且楼价一般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