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前行政长官、原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秘书长梁振英 大公网记者姚勇 摄
大公网北京4月4日电(记者 李柏涛) 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前行政长官梁振英於今日(4日)在线上举行的「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学术研讨会」上表示,基本法的起草具有全国範围内的民意基础,若做任何修改,香港民意非唯一考虑。他强调,不能任由西方政客及反对派不断蚕食《基本法》授予中央的权力,对此要严词驳斥;同时要加强有关基本法的政治工作,通过有针对性的辩论,让香港社会读懂基本法的内容。
曾担任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秘书长的梁振英表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是严谨、科学、民主和细緻的。民主不仅体现於在香港就基本法及其《草案》和《草案(征求意见稿)》做了广泛谘询,同时也在内地做了谘询。他引用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话说,就是「在香港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有关专家,人民解放军总部中广泛征求意见。」
梁振英表示,「基本法既是香港法律,也是全国性法律」这句话指的不仅是基本法的属性,也指出基本法在全国範围内的民主基础。他认为,在此民主基础之上,对基本法的执行、解释或任何修改,香港的民意固然重要,但不可能是唯一考虑。
梁振英说,起草基本法用了将近5年时间,除草委会的工作外,在香港有180名来自社会各界、各阶层及不同国籍的谘委会委员,也频繁和有系统地就基本法条文磋商,并公开徴求意见,并且每次会议后都通过媒体向全社会通报。谘委会秘书处也做了大量研究工作,形成一系列报告,除呈交草委会外,同时向全社会公开。因此有些人在回归后提出的关於对基本法条文的理解,无论是背景、概念、原意或解释,大多数在起草过程中都讨论过,而且已取得共识和并得以解决。
梁振英指出,有了民主及工作基础,我们必须不厌其烦的对香港社会和国际社会做好关於基本法的说明和解释工作,必须说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已非凭空演译的抽象概念,而是经过将近5年时间千锤百炼、字斟句酌的160条法律条文。
他强调,对一些香港反对派把「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必须得到人大常委会批准,说成是「向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搬龙门」;把普选行政长官前的「提名委员会提名」,窜改为「公民提名」,再戴上「真普选」的帽子;或不断「去中央化」,蚕食《基本法》授予中央的权力;对这一切,都不能任之由之,不能以为香港市民会把沉默当作真理,勿以为一时的风平浪静会换来长治久安。而必须严词驳斥,通过有针对性的辩论,让香港社会读懂弄通基本法的内容,让国际社会了解「一国两制」的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