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高等法院原讼法庭30日作出裁决。47名被告中,45人罪名成立,其中31人在审讯前已认罪,16名不认罪被告中,14人罪名成立,另有两人因证据不足,法庭不肯定他们有参与串谋罪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执委、香港立法会议员、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律师发表声明指出,支持法庭依法裁定“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裁决丰富了香港普通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为《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三) 条定下标志性的诠释。
陈曼琪律师
声明指出,支持法庭依法裁决“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清晰无误的指出“35+计划”的终极目标,就是利用该计划破坏、摧毁或推翻现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所建立的体制,有关的干扰、阻挠及破坏达到严重程度,足以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为《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三) 条定下标志性的诠释。
声明指出,是次裁决判词彰显《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及其凌驾性,体现在“一国两制”下,《香港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亦为《香港国安法》诠释必须考虑跟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说明和全国人大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制定《香港国安法》的决定定下准则。
该案件分析《香港国安法》第一条、第三条及第六条,清晰无误的指出所有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或活动,不论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视为可接受或可容忍。《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三) 条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亦不限于使用武力或刑事罪行,控方无须证明被告知道有关手段属非法手段,是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特定意图罪行。议会特权亦不适用于该案件,目的是要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及防范颠覆国家政权罪行。该案件丰富了香港普通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原则。
法庭于该案件指出立法会议员显然集体肩负宪制责任,无差别的否决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公共开支,以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是违反基本法第73条和104条。该案件裁决有助每届的立法会议员时刻谨记履行职责时谨遵基本法第104条,必须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