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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住建部: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进行监管套利

2022-02-25 19:50:01大公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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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房产讯  2月25日,银保监会、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
 

截图自银保监会官网
 
  《意见》的发布和实施,是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联合推动相关措施落地实施,形成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合力,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要发挥各类机构优势,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其中包括要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作用;支持商业银行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引导保险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资金和保障支持;支持非银机构依法合规参与。
 
  《意见》表明,要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稳妥做好对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的担保方式;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
 
  《意见》显示,要建立完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内部机制。包括加强组织领导;优化金融服务组织架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意见》明确,一是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配套措施尽快落地。各地应尽快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明确本地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
 
  二是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银行保险机构优惠政策行为。
 
  三是做好融资主体准入管理。各地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制度,及时与银行保险机构共享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定期向银行保险机构公布合格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和企业经营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要遵循审慎稳健和安全性原则,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方可适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不得介入已被有关部门列入违建或安全隐患管控的项目,不得向违规采取“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快速扩张的企业提供融资。
 
  四是把控好项目风险。银行保险机构要密切关注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情况,科学合理测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投入、收益和现金流,合规适度提供融资,严防过度授信、盲目放贷。要在负债控制、款项支付、工程进展、租金回款、资产抵押等方面采取有效的风控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独立公允核算,实现专款专用。
 
  五是加强项目后续跟踪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款支付和用途管理,切实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其他用途。要持续加强企业财务和运营状况监测评估,加强租金回款监控,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最后,《意见》显示,要加强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监管引领。包括拓宽资金来源;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统计;加强风险管控。
 
  对此,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该《意见》对贷款主体、贷款类别,贷款担保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这有助于商业银行在开展此类业务时,有可参考的标准。
 
  李宇嘉还表示,这也是资金回归实体经济的体现。租赁类的保租房贷款、融资是个新产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此前未做过,或小规模开展,一般放在地产类贷款中。这不利于扩大保租房的贷款规模,也无法彰显国家重视保租房的政策意图。通过贷款体系的重新建立和打造,让银行重视起来,也督促国有银行坚持“国企带头”的作用,资金回归实体经济和民生保障,而不是一味地做商业性的业务,这与国家对银行在中小微实体贷款的比例要求本源是一致的。

  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也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在当前房价高企、置业难度较大的情况下为新市民和年轻人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重要方式,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真正实施与落实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支持。另外,银保监会、住建部就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拓宽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计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以及加强风险管控,防范相关金融风险的具体支持措施。这份指导意见可谓是有原则、有协调支持的具体要求和具体支持措施的方向性文件,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与可操作性,相信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尽快落地实施和形成看得见、务求实效的执行效果发挥可以预见的作用。
责任编辑: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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