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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认贷不认房,首套房公积金最高贷款60万元

2022-04-28 12:26:37大公房产 作者:黄春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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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房产讯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新信贷政策,《住房公积金政策马上懂》中就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认贷不认房”等问题进行解答。
 
  据了解,泸州市新新贷政策贷款对象包括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申请时借款人家庭无公积金贷款,且未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不支持已有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就公积金贷款套数,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认贷不认房”,即仅看职工家庭是否有公积金贷款记录和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再查询职工家庭名下住房。其中,首套房缴存职工家庭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无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二套房缴存职工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无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但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另外,最高贷款额度政策区分首套房和二套房。首套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缴存职工配偶为军人的视同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二套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缴存职工配偶为军人的视同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所购住房为新建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所购住房为再交易房(二手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责任编辑: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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