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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2月销售额同比减少30.47%,子公司股权转让诉讼再审申请获受理

2023-03-07 21:40:27大公房产 作者:江舟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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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房产讯 3月7日晚间,新城控股发布2023年2月经营简报。数据显示,今年2月,公司实现合同销售金额约78.09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0.47%;销售面积约88.80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减少25.06%。
 
  具体从地区来看,今年2月,新城控股销售额最高的省份为大本营江苏,达28.89亿元,销售面积约26.31万平方米。其次为山东,销售额为7.99亿元,销售面积约10.90万平方米。
 
 
  总得来说,2023年1-2月,新城控股累计合同销售金额约135.85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8.85%,累计销售面积约160.03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19.25%。
 
  除此之外,在房地产出租方面,2023年2月新城控股共计出租的物业数量为141个,总建筑面积为1323.07万平方米,2月份租金收入为7.52亿元,首两月累计租金收入为15.61亿元。2023年1-2月,该公司商业运营总收入为16.73亿元(即含税租金收入)。
 
  土地方面,2月份,新城控股通过挂牌方式取得浙江省杭州市编号为杭政储出[2022]102号地块,位于杭州市临平区,出让面积为12.78万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设配套公建)用地、商业商务用地,住宅用地容积率为2.2-2.5、商业商务用地容积率为2.5-2.8,计容建筑面积约为33.35万平方米,出让总价款为24.6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布经营简报的同时,新城控股还发布了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新城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因不服二审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据了解,苏州新城为本案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100%股权。
 
  2014年7月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0%的股权、29%的股权3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沈银龙、陆志文、朱磊。2014年7月2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年8月27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年10月20日,朱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
 
  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
 
  随后,苏州新城以合同价款101,571.39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2016年10月10日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不过在这之后,支金高以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诉讼请求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苏州园区法院就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支金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苏州中院裁定:1、撤销苏州园区法院(2016)苏0591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苏州园区法院重审。
 
  2020年12月,苏州园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苏州新城因不服判决结果,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10月,苏州新城收到苏州中院(2021)苏05民终388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1月,苏州新城因不服二审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23年3月6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2023)苏民申171号书面受理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
 
  对于此事,新城控股于公告中称,本案的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赔偿请求,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案后续诉讼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责任编辑:江舟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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