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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及李卫国等人因资金占用与财务核算不规范遭证监局警示

2025-08-16 20:01:36大公房产 作者:嘉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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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房产讯  近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张志萍、张蓓、徐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根据公告,东方雨虹、公司董事长李卫国、时任总经理张志萍、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蓓、时任财务总监徐玮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和财务核算不规的违规行为。
 
  具体来看,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东方雨虹通过销售人员借款、财务人员转账等形式,向实际控制人李卫国提供资金6950万元,其中2023年全年发生额2000万元,2024年全年发生额495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5月相关款项均已归还,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公告显示,东方雨虹财务核算不规范,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光伏组件销售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营业收入不准确;部分工程项目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部分工程项目居间费核算不准确;部分抵账资产债务重组核算不准确,信息披露不规范;使用预付款不当冲减应收账款,个别其他应收款账龄划分错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基于此,北京证监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同时要求东方雨虹和上述人员充分吸取教训,强化财务核算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管理资金,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此,东方雨虹回应称,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质量,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据悉,东方雨虹为境内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30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由李卫国、李兴国、陈丁松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2000年8月31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是东方雨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业绩方面,2025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东方雨虹实现营业收入约135.69亿元,同比下降10.8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5.64亿元,同比下降40.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5.07亿元,同比下降39.3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约-3.96亿元。截至报告期末,东方雨虹的总资产约440.57亿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约227.78亿元,同比下降8.65%。
 
  据报告披露,截至2025年6月30日,东方雨虹合并范围内的总负债约209.50亿元,其中非流动负债合计约24.01亿元,流动负债合计约185.49亿元,长期借款约12.26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约11.85亿元。期末,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47.55%,较同期有所上升。
责任编辑: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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