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个人所得税施行细则》。
第一次修改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个税法,规定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於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次修改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个税法,删去储蓄存款利息免徵个人所得税项目,而开徵《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三次修改
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免徵额1600元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次修改
2007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明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徵、减徵、停徵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次修改
2007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徵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第六次修改
2011年6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徵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和45%最高档税率的适用範围等。
第七次修改
草案明确个税起徵点提高至5000元(人民币,下同)/月(6万元/年),并首次增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五项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等。
记者刘凝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