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改编自秀茂坪烧尸案的香港电影《三五成群》海报。
【大公报讯】根据香港《少年犯条例》和《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定义,“儿童”指未满14岁的人,10岁以下的儿童毋须负上任何刑事责任;14-21岁的罪犯被称为青少年罪犯,未满16岁的为少年犯,在少年法庭受审,16至21岁的罪犯则会在成人法庭受审。
根据《少年犯条例》,任何10至13岁的儿童都不得被判处监禁。关于14至15岁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适当的处理或惩罚方法,亦不得被判处监禁。《刑事诉讼条例》(第221章)第109A(1)条亦订明,除非法庭认为没有其他更适合的判刑方法,否则便不应对16至20岁的少年犯判处监禁。但109A条不适用于某些“例外罪行”,包括误杀、行劫、猥亵侵犯及其他严重罪行。
曾几何时,与青少年暴力相挂钩的童党欺凌让香港各区居民饱受滋扰。最轰动的“童党案”之一,是发生在1997年4月13日的“秀茂坪童党烧尸案”。死者陆志伟(绰号阿鸡)因私下劝告经常被童党殴打的智障好友报警求助,致使14名年龄在14至17岁的童党将陆活活虐打致死后烧尸弃尸。14名童党被裁定谋杀、误杀及伤人罪名成立,6人谋杀罪成分别判处23年刑期至终身监禁,5人伤人罪因被押已达21个月获即时释放,2人则判入教导所,污点证人则因误杀罪判入狱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