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5月30日,国际调解院正式落户中国香港。\新华社
国家间的争议
争议类型涉及陆地边界、海洋划界、武装冲突、外交关系、人质事件、自然资源、环境、航运等诸多领域。其中既有基于两国间友好关系,在第三方协助下双方公平地达成妥协的情况,也有双方持续多年发生武装冲突或关系已陷入僵局时,借助第三方寻求和平解决方案的情况。调解与诉讼和仲裁不同,属于非强制性、非对抗性争议解决方式,进入和退出门槛较低,当事国对程序具有较强的掌控性。
国家与另一国之国民间的争议
通常涉及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争端。就此类争议,目前有不少国家尤其是亚非国家有意拒绝接受投资仲裁,转向使用调解等更加友好的争端解决方式。不少双边投资或自贸协定已经将调解作为争端解决方式之一。与投资仲裁相比,调解赋予国家和投资者高度灵活性和自主选择权,有利于推动达成双赢结果,维护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长期合作关系。
国际商事争议
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与诉讼相比,调解优势显著。调解不单纯以合同、法律或条约为依据确定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更会考虑当事方的既有关系、文化背景、商业习惯和时间成本等全面利益,化输赢为共赢,其非对抗性有利于各方追求共同长远利益。此外,调解还有成本较低、程序快捷、受当事方掌控、保密性强等一系列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