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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部分新修订内容

2025-09-30 05:02:4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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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设“仲裁地”制度

  •明确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在“总则”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

  按约定仲裁规则办案

  •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关于将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规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

  •增加“曾任检察官满八年”可担任仲裁员的规定,并明确从事法律、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也可担任仲裁员。

  大公报记者赵一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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