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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L案│律政司:梁振英与UGL谈判符合戴德梁行利益

2018-12-12 19:09:00大公文汇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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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文汇全媒体报道:香港律政司今日(12日)发表声明指出,廉政公署已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前行政长官梁振英及立法会议员周浩鼎的涉嫌贪污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指控作出全面调查,经仔细考虑廉政公署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后,认为没有足够证据对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检控,因此依据《检控守则》和适用法律,作出不对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检控的决定。

律政司声明内指出,所有证据显示,作为收购安排的一部分,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与UGL签订协议并接受UGL的款项以“不作竞争、不作挖角”。此外,梁振英与UGL就有关UGL收购戴德梁行的谈判亦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因戴德梁行当时正面对财政困难。由于证据未能确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这些款项,或该行为属于《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9条所针对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故此,并没有合理机会就有关梁振英贪污的控罪达致定罪。

律政司就廉政公署调查的声明原文如下:

廉政公署已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前行政长官梁振英及立法会议员周浩鼎的涉嫌贪污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指控作出全面调查。有关指控源于(一)梁振英与UGL Limited(UGL)签订协议,及在他担任行政长官期间接受该公司的款项;及(二)梁振英及周浩鼎涉嫌介入“调查梁振英先生与澳洲企业UGL Limited所订协议的事宜专责委员会”(“专责委员会”)的调查。

律政司仔细考虑廉政公署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后,认为没有足够证据对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检控。

检控准则

根据《检控守则》,检控人员在决定应否提出检控时须考虑两大问题:第一,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提出和继续进行检控。第二,若有充分证据,进行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除非检控人员信纳在法律上有充分证据支持提出检控,即这些可接纳和可靠的证据,连同可从相关证据作出的合理推论,有相当机会能证明有关罪行,否则不应提出或继续进行检控。而验证标准则为是否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就本案而言,不对上述人士提出检控的决定完全是建基于证据不足的考虑。

律政司的决定

现有证据显示,于二〇一一年年底,戴德梁行董事梁振英就UGL收购戴德梁行进行谈判时,与UGL签订协议,收取400万英镑以“不作竞争、不作挖角”。部分款项是在梁振英担任行政长官时收取的。

所有证据显示,作为收购安排的一部分,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与UGL签订协议并接受UGL的款项以“不作竞争、不作挖角”。 此外,梁振英与UGL就有关UGL收购戴德梁行的谈判亦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因戴德梁行当时正面对财政困难。由于证据未能确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这些款项,或该行为属于《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9条所针对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故此,并没有合理机会就有关梁振英贪污的控罪达致定罪。

至于没有向有关当局申报利益的指控,由于梁振英没有利益冲突,因此没有法律规定需要申报他在成为行政长官之前,与UGL所签订协议而会获得款项的金额。故此,没有申报并不构成任何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有关周浩鼎提交“专责委员会”关于主要研究范畴的修订来自梁振英,这些修订并不会影响“专责委员会”的正常运作。故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这种不当行为严重至足以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此外,为了完整起见,案中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可证实梁振英和周浩鼎触犯其他刑事罪行。

律政司不对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检控的决定,是依据《检控守则》和适用法律而作出的。

律政司对上述案件的决定作出解释,让市民对这宗公众关注的案件有全面和充分的了解。

(大公文汇全媒体新闻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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