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日宣布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今日开始实施。反对派歪理连篇,试图抹黑规例,包括声称《禁蒙面法》违宪、特首没有权力推行规例、规例侵犯市民集会示威遊行的基本权利等。对此,法律专家一一驳斥,指出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并不违宪。
《紧急法》属港原有法律
法律界驳斥: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第241章)第二条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紧急法》是符合基本法的法律,行政长官透过该法行使权力订立《禁蒙面法》没有违宪。
《紧急法》早在港英政府时期1922年就存在。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表示,基本法第八条订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牴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就香港原有法例与基本法牴触的做出了处理,列出三个附件,指明哪些法例不保留;而这三个附件中都没有《紧急法》。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因此,《紧急法》属於香港原有法律,100%有效,亦符合基本法。
谭惠珠指出,有人曲解只有立法会立的法律才不违宪,是完全错误的。基本法授予立法会,订立回归之后的法律,现有保留的200多条法律不能说是失效或是违反特区立法权。现在是香港行使高度自治权,同基本法14条和18条完全无关係,基本法委员会也没有讨论禁蒙面规例。所以有人称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使权力订立《禁蒙面法》违宪是绝对错误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表示,特区政府遵循“先订立后审议”的原则,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立法会审议,与基本法并无任何牴触。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傅健慈解释,香港成文法中有赋予特定人士通过附属规例作出公共管理的情况,如《香港铁路条例》授权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港铁管理层可不经立法会通过而订立即时有效的附例,因此是次做法不构成僭越立法会立法权力。
新规例不会侵犯人权自由
谬论:《禁蒙面法》会否侵犯香港居民集会示威遊行的基本权利?
法律界驳斥:根据《禁止蒙面规例》内容,其禁令适用範围涉及所有合法公众活动或所有非法或未经批准的集结。前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强调,自由不是无限度的,市民享有集会、遊行的自由,但同样要承担义务和责任。对於《禁蒙面法》规定,医学或健康理由等情况可被豁免,或将成为暴徒掩饰身份的新手段。梁爱诗指出,即使有特殊情况在集会遊行时戴面罩等,但在警方需要查明身份的时候,亦需要配合警方。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表示,在欧洲很多签了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一样有《禁蒙面法》,比香港的更加严厉,甚至规定连伊斯兰教徒也不可以戴头套,在这些国家也都没有被认为影响任何人的人权和自由。香港,因为宗教信仰需要蒙面,有合理辩解,不会有刑事责任。所以香港所定的法例完全符合人权公约的要求,也符合保证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相称的原则。
不等於宣布港进入紧急状态
谬论:基本法没有赋予行政长官宣布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法律界驳斥:订立禁蒙面法不等於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行政长官有依法管治并颁布行政命令的权力。
林郑月娥强调,订立规例不等同进入紧急状况,而是目前情况合乎危害公共安全。
前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强调,特区政府已做出清楚解释,订立《禁蒙面法》不等於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亦规定,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她认为9月29日和10月1日暴力升级,但因为暴徒蒙面导致无办法辨认身份而无法把暴徒绳之以法,“可以认为社会存在危害公安的情况。”
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李浩然指出,《紧急法》裏并没有对紧急或危害公安情况作出定义;在香港的法例裏面,也出现很多关於紧急状况与危害公共安全事由的条文。然而,它们一律没有对紧急和危害作出定义,由此可见,相关概念应该以常识来理解。归根究柢,也只是程度上的一种表现。根据基本法第48条,行政长官有依法管治并颁布行政命令的权力。既然《紧急法》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从管治的基础援引该法例,并不存在缺乏授权的情况。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表示,虽然基本法第18条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惟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表示,行政长官可“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立例可增强阻吓力
谬论:禁蒙面法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
法律界驳斥: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认为,实施《禁蒙面法》刻不容缓,在执行方面,与执行其他任何条例一样,警力有多少执行多少,在法庭判有刑罚之后,会有阻吓力。现时的情况是,近期发生的案件,38%被捕者是只有十几岁的青少年,一定要将蒙面法的目的,经过学校让同学们明白,做人要光明正大,并帮助青少年,勿被坏人引诱。她又指出,最近暴徒随意殴打手无寸铁的市民,肆意破坏公物,随处放火,这些人绝大多数都是蒙面的,因为他们认为不会被认出,不需要付出代价。“这是黑色恐怖,一定要移除。”谭惠珠强调,禁蒙面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比较爱和平、理性的群众与暴力分子割席,让香港市民正常生活不受威胁。
谭惠珠认为,犯罪分子的反弹不能避免,因为《禁蒙面法》增加了他们犯罪的代价。对於有人扬言围攻立法会,谭惠珠指出,若有任何对公众安全有利,但影响犯罪人士要付出代价的法例,暴徒都可能围攻立法会;若他们不同意施政报告和预算案也可以围攻立法会。希望暴徒停止恐吓香港人。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认为,立法禁止蒙面能为执法部门提供足够的法律基础执法,对保障公众安全有重大意义,最重要的是令其他年轻人不要以身试法,能更聚焦地预防、制止及惩处犯法行为。规例可减少暴徒进行违法行动,警方搜证会亦相对较易。她相信,立例能够增强阻吓力,有助止暴制乱。
对於有人声称禁止蒙面或将“火上浇油”及加深社会撕裂,马恩国指出,香港要做到止暴制乱必须要立法。社会本来已经撕裂,现时还有无辜的市民被打伤,无辜的商户遭殃,如果再不制止这些暴力行为,将有更多人被暴徒继续伤害,引发更多人不满,届时的社会才是真正的更加撕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