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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澳加法律均可监听截取通讯

2020-07-07 04:24:0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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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西方国家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裏,都有实施细则,以防範、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其中,监听和截取通讯是较为通常的做法,例如美国就通过国安法律大规模监控全球。

  在“9.11”恐袭后,2001年10月,美国通过《爱国者法》扩大执法部门的反恐权力,包括授权美国国家安全局大规模监听公众的私人通讯等。2008年,小布什政府更增订《外国情报监视法案》(FISA)第七章的702条款,允许当局经司法部长和国家情报总监授权后,对海外非美国公民进行长达一年的通讯监控,可基於国家安全而截取在美国境内外国势力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内容。702条款还允许美国情报机构向谷歌、苹果、微软等美国企业索取海外非美国公民的通讯纪录,包括电子邮件、电话、其他个人信息等。

  英国於2001年制定的《2001年犯罪及安全法案》,内政大臣可签令要求有关通讯服务供应商保存通讯资料,而基於国家安全手令,每次有效期可达六个月。

  在澳洲,截取通讯主要由一项名为《1979年电讯(截取)法令》的法例规管,有效期最长可达执法手令有效期的两倍。

  在加拿大,因应2014年发生两宗恐袭事件,当局翌年推出《反恐法2015》(C-51)加强反恐力度。根据该法,当警方怀疑有人“可能”会实施恐怖主义行动,警察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预防性”逮人。该法也赋予法庭“没收和移除恐怖主义宣传品”和“清除网络上恐怖主义宣传内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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