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妍之有理/不知者不罪?\屈颖妍

2020-09-20 04:23:3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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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常说:“不知者不罪”,现在才知道,这句话不是随口噏的。原来,无知,或者扮无知,真的可以成为脱罪理由。

  今年元旦,有便衣警员在旺角拍摄黑衣人活动时,遭暴徒喝止及追打,遇袭便衣警被殴至昏迷,不省人事,送院后证实头颅内出血,伤势严重,记忆力受损。一名19岁男学生当场被捕,另有三名分别是20、22、25岁的男子事后被捕,四人同就一项袭警罪受审。

  案件日前在西九龙法院裁决,裁判官林子勤指受袭警员因记忆受损,忘记关键证供,讲不清楚遇袭情况。法官又认为增援的女警作供夸大供词,故疑点归於被告,判当场被捕的19岁学生李俊贤及事后被捕的20岁地盘工锺兆濠脱罪,而在旁负责把风、通知施袭者增援警正赶到、速速逃逸的两名被告李炳希及利子恒,林官指他们虽无出手打人,但份属同谋,故判罪成。考虑两被告对法律无知,“以为自己无落手就无犯法”,轻判他们各囚三个月。

  不知者果真不罪,那麼警察、律师犯法岂非死定了?知法犯法就要罪加一等,无知犯法反而格外开恩,如此判罪标準,公平吗?科学吗?

  我记得我考到车牌没多久,有次在小路出大路的双白线前,看到大路没车,便慢驶而过,当时立即被交通警截停抄牌,我问他:“我犯了什麼法?”

  交通警说:“双白线出大路一定要停车。”

  “我行得好慢啊!”

  “但你没有停。”

  “我唔知要停。”

  “唔知唔係犯法嘅藉口!”

  从此,我牢牢记住两件事:一,小路出大路见双白线一定要煞车;二,无知不是犯法的藉口。

  根据普通法,一个人不能以对某一条香港法例无知而作为辩护理由,以求脱罪。举个例:随地吐痰罚款$1500,如果不知这法例就不用罚,可以想像后果如何。

  法官林子勤“考虑两被告对法律的无知”而轻判,那就是歧视所有知法的人。当无知可以获轻判,聪颖就要受重罚,那法律面前还是人人平等吗?以后每个上庭的人一定打死都扮无知。

  至於那个当场逮捕的施袭者,他把便衣警打到头颅内出血昏倒,竟因受袭者说不清袭击情况及拘捕细节而让疑犯脱罪,那就更莫名其妙了。能把这疑犯送上庭,证据肯定是多方面的,除了现场警察口供,还有CCTV,警察晕倒了说不清,难道CCTV也信不过?

  以林官的逻辑,如果这是一宗谋杀案,受害人已不在人世,上不了庭,作不了供,那即使当场逮捕了杀人犯,即使CCTV拍下杀人经过,也会因为受害者说不出受害情况,定不了罪,对吗?官字岂只两个口,黄官更有7个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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