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食物及衞生局局长可发出公告并刊宪,要求某些人接受新冠检测
公告可指明人士:
❶ 註册医生在诊治某人时,临床判断某人怀疑染上新冠时,该医生可向该人发出指示,要求该人接受检测,并向衞生署汇报。
❷ 局长直接指明身处某特定地方、职业、住处或工作地点,或指定年龄或健康状况,或任何局长所描述的人,要求该些人接受检测,并有权指示有关检测的频密程度*。
*如属第二类,局长需在中、英文报章刊登有关公告
违反:
❶ 如未按医生指示或公告要求接受检测者,罚款2000元,并会获发强制检测令。
❷ 在收到强制检测令下仍不接受检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6个月。
资料来源:食物及衞生局、宪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