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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决/终院撤保 黎智英还押监仓过年

2021-02-10 04:23:2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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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黎智英昨日被锁上手铐及铁链,由惩教人员押解至终审法院听取判决。

  官司缠身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被控欺诈及违反香港国安法中的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去年底黎智英一度获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批准保释,律政司不服上诉,终审法院五位法官昨日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终院指出,国安法第42条开宗明义加入了更严格的保释门槛,法官须先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安行为,继而才考虑其他因素,李官却错误诠释条文。终院最终撤销黎智英的保释,黎须被送返监房度过农曆新年;黎智英的律师声称,将再向高院申请保释。\大公报记者 胡家俊(文) 文澔、梁坚(图)

  还押了一个多月的黎智英,昨由惩教署重型囚车押解到终院应讯。今次广受社会关注的国安法案件保释上诉案,由初上任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联同常任法官李义及霍兆刚、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及司徒敬处理,五人皆为国安法指定法官,没有海外法官参与。昨日早上十时,五位法官準时开庭,由张举能简单宣读裁决结果:律政司的上诉申请得直,原审法官批准黎智英的保释决定必须搁置。终院继而颁下37页判词,向公众清楚交代理由。

  为保释加入更严格门槛

  香港国安法第42(2)条订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不得准予保释。”对於如何正确诠释该条文,终院指出,依据国安法的立法背景及要求,这一条文衍生出特别例外情况,故裁定条文为保释申请加入了全新和更严格的门槛要求;而据国安法第62条,所谓“保释假定”的一般保释规则亦受限於这条文。

  就实际引用这条文处理保释时,终院指出,法官必须先决定有没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终院表示,若法官考虑过所有相关资料,认为没有充足理由,“自当拒绝其保释申请”;若法官认为有充足理由,才应考虑其他因素。

  就原审法官李运腾批准黎智英保释时引用的法律原则,来自李官自己处理的第一宗国安案“唐英杰案”保释申请,终院直指法律观点有错。首先,李官错误剔除了第42(2)条的更严格门槛这要求;相反,他更分析相悖,把这条文“双重否定”的语句,错误解读为“除非法官在考虑批予保释前,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准予保释。”终院批评李官所要处理“并非如算术般负负必然得正”,但李官的错误会变相重写该条文,没有认清条文的既定立场。

  终院指出,李官实际上把第42(2)条的问题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所列的保释考虑因素混为一谈,故律政司“上诉申请必然得直”。终院向黎智英表示,他可就当初总裁判官拒绝保释的决定重新要求覆核,但不会由终院处理,故黎智英须继续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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