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全国政协委员、毕马威(中国)前副主席龚永德通过本报对外披露了其拟提交的两份提案,分别为《关于创新社保体系,为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提供政策便利的提案》《关于明确解释内地人才赴港工作期间的纳税义务的提案》。
“在当前新常态下,香港需要有坚定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历史自觉,坚决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中积极地发挥核心大都市的引领作用。在这个香港发展的关键时刻,除了要保持金融业、服务业等传统优势行业的发展之外,香港亦需要加快经济转型,尤其是科创产业及高增值制造业的发展,以达至经济多元化的目标。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需要从内地引进许多人才,而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如何更好的与内地的社保体制融合,进一步增加香港内地的紧密联系,也需要国家从全局的角度进行统筹考虑。”对于上述两份提案,龚永德对《华夏时报》记者如是表示。
两地融合离不开社保体系创新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龚永德在提案中聚焦内地人才赴港工作期间的纳税义务、为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提供政策便利等方面。
在龚永德看来,随着内地与香港在各方面全面融合的关键时候,在社保方面为在内地就业的香港居民提供保障是应有之义。
因此,他在提案中指出,若用人单位是内地机构,则香港居民应按照内地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障金,这是对雇员生活的基本保障。但是近年来,香港居民在购买内地社保中遇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是相比于香港的强积金供款,内地的社保每月缴纳额较高,降低了香港居民,特别是香港青年到内地就业的欲望。举例而言,现时若香港青年到内地上海工作,假设每月的税前工资为人民币25000元(约30000港币)。根据地方法规,他需要按其税前工资支付养老保险金(约8%)、医疗保险金(2%)、失业保险金(0.3%)、基本住房公积金(5%)和补充住房公积金(7%),合共5342元。上述支出可抵扣个人所得税,其应税所得为19658元,其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为1522元(占税前工资约6.0%),其每月的可支配收入为18136元(约21800港币)。若该青年在香港工作,兼取得同等金额的税前工资(即30000港币),根据香港的强积金条例,他需要按其工资的5%月供强积金(即1500港币),至于薪俸税,假设他只能享用基本免税额(每年132000港币),其他免税额不适用,他的实际薪俸税每月约1700港币,其每月的可支配工资约26800港币,比在内地工作每月多出近5000港币。
“除了收入的降低影响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的欲望之外,许多香港居民在退休 后都会选择回到香港养老,但是他们在内地的养老保险的提取以及跨境使用依然是一个问题。同时,社保中的住房公积金,香港居民无法像内地居民那样,在需要时能提取用于香港的房屋装修,或者买房等用途,也降低了香港居民的购买欲望。对于内地雇主而言,由于部分香港员工可能需时适应内地的工作环境及文化。聘用一位香港员工的成本可能高于聘用内地的雇员,让部分雇主对聘用香港员工的意欲下降。如能引入新政策减低内地雇主为其香港雇员月供社保的金额,可增加港人到内地受聘的机会。”龚永德在提案中分析表示。
同样以之前的例子假设,这位香港青年的内地雇主在当前社保体系之下也需要为该位雇员每月按其税前工资供五险一金约7700元,占其税前工资约30.8%,其中约13%是养老和失业保险金,12%是住房公积金,其他为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金。如这位青年在香港工作,取得30000港币税前工资,其香港雇主只需要就其税前工资向强积金供款5%,即只1500元。事实上,无论是内地企业还是香港居民都承担了比较高的社保支付,而由于像公积金之类的两地还不能互通,造成了资金的消耗。
对此,龚永德在提案中提出了三点建议:对选择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香港雇员,建议修改内地社保相关法律,允许其在内地工作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香港购房或修缮房屋;至于养老和失业保险金,建议参考上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修改相关法律让香港雇员自行选择是否参与内地的养老和失业保险金计划;对选择不参加内地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雇员,可让他们继续在香港月供强积金,并容许供款金额在计算内地个人所得税时作抵扣之用;对聘用这些香港雇员的内地雇主,可让他们可在香港开立强积金账户,或指定一些强积金机构,接受内地雇主以人民币在内地为其香港雇员供款,代替内地的养老和失业保险金,并容许该费用在该雇主计算内地企业所得税时列支,这有助减低内地雇主聘用香港员工的成本。
让两地人才无障碍流通
此外,龚永德还提出了《关于创新社保体系,为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提供政策便利的提案》,希望借助此次两会提出办法,让两地社保体系创新衔接,进一步激发香港居民来内地创业、就业,而《关于明确解释内地人才赴港工作期间的纳税义务的提案》则同样希望厘清内地人才赴港工作所遇到的纳税障碍,让两地的人才可以无障碍流通。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龚永德在提案中指出,香港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需要从内地引进许多人才。
“而内地人才在考虑是否来香港发展时,除了考虑其配偶是否可以一并来港、孩子是否可以就读于香港的学校之外,由于内地税率远高于香港,他们从香港收取的工资是否需要在内地申报和补缴个人所得税,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的税务居民在全球范围取得的收入,应该向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全球收入包括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等。”龚永德受访时指出。
另一方面,在香港工作的内地人才,他们在香港工作期间,也会因通常居于香港或满足《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下称“双边税收安排”)下的逗留天数条件而成为香港税务居民。
目前,许多在香港工作的内地同胞在港工作期间仍会被内地税务机关视为内地税务居民,他们需要在香港按其工资缴付香港薪俸税,再要在内地按同一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并补缴差额,这情况对香港企业招揽内地人才构成一定障碍。
“香港企业未来聘请的内地人才定必包括以下两大类:一是在香港的大专院校就读,准备毕业的年青人;二是因香港本地缺乏而需要从内地招聘的专才。这些专才大部分会连同配偶和子女一起搬到香港居住,他们虽然拥有内地户籍,但于香港工作期间,其家庭及经济利益发生地都在香港。至于他们是否仍是内地税务居民,目前也没有十分明确的指引。居民身份的不确定性阻碍香港吸引内地人才。”龚永德在提案中指出。
对此,龚永德建议,如持有内地户籍的专才可以取得香港税务居民身份并能满足上述两大情形之一的,在他们香港工作期间,可被内地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内地税务居民,即他们只需就其从香港取得的工资及其他境外收入在香港缴税,毋须在内地补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上述税务居民身份判定可基于现有法规执行,不牵涉双边税收安排或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只需要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便可为纳税人提供清晰指引。另外考虑到能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人数不会太多,相信本建议并不会对内地税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因为提案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的通知,详释内地人才在港工作期间的税务居民身份判定情况,以及他们应遵守的纳税义务,让更多内地赴港人才可充分了解有关政策,此举必有助于香港企业吸引更多内地人才来香港工作。”龚永德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