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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设医疗指示条例草案明刊宪

2023-11-23 04:02:3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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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为实施预设医疗指示订立法律框架,临终病人有权拒绝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资料图片

  【大公报讯】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为实施预设医疗指示订立法律框架,让病人可指明自己一旦无能力作决定时,拒绝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包括采用标准表格的安排,以及实施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的立法框架。修例另建议容许患末期疾病并在安老院或残疾院舍死亡的住客,在符合条件下毋须向死因官报告,让他们更易选择在居处离世。条例草案将于本周五(24日)刊宪,并于12月6日首读和开始二读辩论。

  病人可拒绝接受治疗

  条例草案将订明凡年满18岁、且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者,可订立预设医疗指示;一旦订立者无精神能力作决定、且符合指示所指明的疾病时,不得对其施以维持生命治疗。

  当局表示,会采取“慎入易出”的原则,病人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预设医疗指示,当局亦会在解决技术和实际问题后,适时容许以电子形式填写数码表格订立指示。在订立指示时,要有至少2名见证人在场,其中1人是注册医生,另1人须符合若干条件。

  至于如何撤销指示,政府拟容许病人在有精神能力作决定时,随时以口头、书面或销毁方式提出。当局亦会在解决技术和实际问题后,适时容许以电子形式,填写数码表格订立指示。

  草案亦为医治者提供保障,以免他们因为对病人施以维持生命的治疗,而招致法律责任。

  末期病患可选居处离世

  另外,政府同时建议修订《死因裁判官条例》及《生死登记条例》的相关条文,让居于残疾人士院舍和指明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选择在居处离世,减少因院舍须按规定向当局报告院友离世而将弥留院友送院,令他们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治疗。当局强调,预设医疗指示和安乐死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指预设医疗指示不能拒绝基本护理或纾缓治疗,亦不能要求施用或处方物质结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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