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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23条举证严谨 不会“送内地审”

2024-02-01 04:02:3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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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图:张国钧(左)及邓炳强(右)皆表示,23条立法后,香港法院的定罪门槛并不会改变。右图:特区政府前日宣布,启动23条立法公众咨询。

   特区政府1月30日宣布启动23条立法公众咨询,香港各界热烈支持。特区政府昨日举行三场解说会,向人大政协、金融界及新闻界代表讲解咨询文件内容。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随后会见传媒,就市民所关心的问题作出回应。

  张国钧强调,香港法院的定罪门槛不会改变,市民毋须担心不小心或不觉意之下误堕法网。邓炳强表示,作为应变反驳队队长,已经留意到有人企图散播虚假讯息,所谓“送到内地受审”等言论是完全虚假,为了恫吓市民,应予以谴责和反驳。\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

  就有人声称政府增加多项罪是为了更易入罪,张国钧指出,普通法及香港国安法提及的法治原则会继续适用,在香港法院的定罪门槛不会改变,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人干犯相关罪行,法庭方可将被告人定罪,而且咨询文件建议的罪行,除了需要证明犯罪的行为外,也需要证明犯罪意图,例如是明知故犯,因此市民毋须担心会误堕法网。

  建立健全国安法律制度

  张国钧强调,立法建议绝对不是为了降低入罪门槛,只是为了全面落实基本法23条、全国人大“528决定”及香港国安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

  就有讨论认为立法建议和香港国安法有部分内容或罪行有重复,将来会否对同一个人以几条罪名起诉,张国钧解释,香港国安法第三章订立的四类罪行,即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针对2019年港版“颜色革命”中,最为突出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而今次的目标,是处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及活动。

  张国钧指出,在香港一直以来,一般而言若某项行为构成多于一项罪行,检控机关可根据“检控守则”及实际案情,选择一项或多于一项合适的控罪,力求充分反映被告人的罪责,兼顾检控效率和司法公义。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控罪的数目应尽量减少。若法院裁定多于一项罪名成立,则需顾及“数罪并罚不能过重”的原则,考虑是否命令各项控罪的刑期同期、部分分期或完全分期执行。

  邓炳强表示,这两天听到很多谣传,声称在港犯法就会送到内地受审,但23条是本地立法,他强调是不会送到其他地方;而有人称曾在内地犯法,会在香港被捉回内地审理,邓炳强形容这个说法是更加荒谬,在香港犯法就会在香港处理,本地法例是在本地处理,是不会将被捕人送到别处。

  邓炳强指出,有一些人以为,国家秘密中包括“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谈论经济是否犯法。

  邓炳强重申,触犯该法例必须是“三连中”,即满足没有合法权限下作出披露、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加上切合七个领域和有意图,才有机会犯法。他举例,若有金融界人士撰写研究报告讲经济,只要是自己的研究、自己的访问,不是政府内部机密资料,是不会犯法的。

  邓炳强亦提到,有法律学者认为“境外干预”罪的字眼含糊,关注有人呼吁沽售港元是否犯法。他解释,首要是要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影响中央或香港的决策,沽空同境外势力无关,无干预效果,是“三不中”,故不会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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