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港闻 > 正文

专访/23条草案比咨询文件更完善

2024-03-16 04:02:26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图:基本法委员会前委员、港大法律学院宪法学教授陈弘毅表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相对简单,比较容易遵守和执行,市民应该不会误堕法网。

  基本法委员会前委员、港大法律学院宪法学教授陈弘毅日前接受《大公报》专访,逐一回答香港社会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的不同关注点。他表示,香港特区有宪制责任实施基本法第23条立法,他支持《条例草案》,认为符合23条立法的要求,在公众咨询期间他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予政府考虑。

  陈弘毅表示,很高兴看到现在的《条例草案》比咨询文件更加完善,和英美等国家的国安法相比,他认为目前建议的《条例草案》相对简单,比较容易遵守和执行,市民应该不会误堕法网。\大公报记者 黄钇淼

  《条例草案》提供足够辩护理由

  记 者:近日立法会正在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请问您对于《条例草案》有哪些比较关注之处?

  陈弘毅:

  我主要还是关注一些和市民的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或者一般市民也有可能接触到的法律问题,例如煽动罪、与国家秘密相关的罪行,以及境外干预罪。

  煽动罪方面,煽动对于中央或者特区政府的仇恨的言论可能就构成煽动罪,但我也注意到,《条例草案》提供了辩护理由,也就是《条例草案》第22条第4款,如果有人对于中央或者特区政府提出一些意见,而其目的是希望改善有关制度或者政策,那么就不会构成煽动罪。也就是一些理性的批评或者建议,或者认为政府一些做法不妥当,都不会构成煽动罪。

  国家秘密方面,大家都比较关注所谓公众利益辩护。我注意到,现在的公众利益辩护,参考了外国的一些相关法例。在中国内地,关于国家秘密的犯罪是没有公众利益辩护的情况的,但考虑到香港作为普通法地区的情况,这次的《条例草案》在29条加入了“指明披露”的内容,其实就是一个公众利益辩护。即使属于披露了国家秘密,如果披露的目的是揭露一些严重影响特区政府依法执行职能的情况,或者一项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这两种情况下,即使披露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也可能不构成犯罪,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辩护理由。

  另外,关于境外干预罪,也有市民担心,会不会影响香港与外国的国际交往。我注意到现在的境外干预罪的元素包括配合境外势力,和使用不当手段意图带来干预效果。在不当手段方面,这是比较明确的,市民只要小心不要使用任何不当手段,那么就不会触犯境外干预罪。不当手段包括例如对他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对他人使用暴力,或者破坏他人的财产,或者威胁破坏他人的财产,或者破坏他人的名誉,威胁破坏他人的名誉等等。我觉得不当手段的定义已经足够限制了境外干预罪的范围,一般的市民即使与外国有很多交往,也应该不会误堕法网。

  《条例草案》听取了社会各方意见

  记 者:从整体来看的话,您是否支持《条例草案》?

  陈弘毅:

  我很支持这个《条例草案》。公众咨询的时候我也提出了支持意见,而且也提了一些意见供政府考虑。现在来看,政府的《条例草案》比咨询文件更加完善,有些原本不清晰的地方,现在都写得比较清楚,而且也增加了对于建议的罪行的范围的限制,增加了一些免责辩护的条款。

  我们看到,《条例草案》听取了一些咨询期提出的意见,比如说法院在程序上可以发挥监察作用,对于被拘捕人士延长拘留期,或者限制他们接触律师,都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这些都是在程序上保障这些涉嫌犯罪人士的权利,也是让法院作为司法独立的机关可以发挥他的监察作用。

  特区有宪制责任实施基本法第23条立法,《条例草案》相当符合23条立法的要求,相信《条例草案》能够顺利获得通过,让香港履行宪制责任。

  《条例草案》更容易遵守和执行

  记 者:特区政府曾经指出,外国有些国安法比香港的国安相关法律“更辣”。但也有一些舆论表示,虽然外国的国安法“更辣”,但他们有更完善的制度保障。您会如何评价这些看法?

  陈弘毅:

  比较起英美等国,其实现在建议的《条例草案》,相对上是比较简单的。英美的国安法,内容比香港目前建议的多很多,复杂很多,涵盖的范围也大很多。所以比较来说,我觉得现在建议的《条例草案》,是比较容易去遵守和执行的一套法律。

  至于制度保障,香港也都有。香港有司法独立,也有各种监督政府执法的渠道,例如新闻自由、舆论的监督;立法会也可以在行政立法互相配合、互相制衡下,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另外香港有活跃的民间社会,民间的社团也可以关注政府执法,也可以发表意见;我们也有普通法的制度,在很多方面会比较重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条例草案》无过分限制言论自由

  记 者:刚才教授提到,我们有司法独立,也有传媒的监察。但也有一些舆论认为,23条立法落实后,会影响律师在法律专业方面的特权,或者影响传媒在这方面的监察权。您如何看待《条例草案》对这些方面的影响?

  陈弘毅:

  对传媒来说,《条例草案》相关的最主要内容之一的是煽动罪。但煽动罪并不是新设的罪名,而是《刑事罪行条例》本身已有的一个罪名,所以《条例草案》并不会过分限制传媒的言论或者报道自由。

  传媒另外的关注可能有国家秘密。但我相信国家秘密的范围是比较狭窄的。根据内地的经验,国家秘密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三个等级,在文件开头也会标注秘密等级,所以传媒首先不会很容易拿到国家秘密,即使真的拿到了,他也会知道这些是国家秘密,需要遵守法律。除非是刚才提到的公众利益的情况,都不应该披露这些国家秘密。

  此外,一般来说,我们并不会接触到国家秘密,国家秘密通常是由官员持有的。如果官员洩露了国家秘密,给了其他人,那么当然拿到国家秘密的人要很小心,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例如交回给警方。

  至于律师专业特权,我留意到这个条例指明了不影响法律专业保密权。《条例草案》第12条,“披露他人犯叛国罪的规定”列明,如果有任何人知道,另外有他人已犯、正犯或即将犯叛国罪,那么就需要向警方披露。但也列明了,基于法律专业保密权的理由的申索、权利或享有权,不受本条影响。

  根据香港法律或者普通法,法律专业保密权也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属于例外。例如有人向律师表示,他将会犯某些罪行,那么向律师讲述的这些资讯,就不受到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保护。

  也就是有两点:第一,现有的法律专业保密权不是绝对或者无限的;第二,《条例草案》也有明文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影响法律专业保密权,例如在隐匿叛国方面。

  检控叛国罪机会相当罕有

  记 者:也有一些舆论觉得,除了律师以外,如果宗教人士,或者社工接触到这类信息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受到保护?

  陈弘毅:

  这方面我没有很深入的研究,但根据香港现有的法例,应该没有特别针对告解的保密权。但我觉得提出这些意见的人士其实不需要担心隐匿叛国,因为叛国罪是非常罕有的。假如你看看叛国罪的定义,在《条例草案》第10条,首先它只会检控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加入与中国交战的外来武装力量,或作为其中一分子”;“意图损害中国在战争中的形势,而协助在战争中与中国交战的敌方”;“向中国发动战争”;“鼓动外国或外来武装力量以武力入侵中国”;或“意图危害中国的主权、统一或领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这些情况其实是相当罕有的。

  如果大家担心有人叛国,而有其他人知道是否需要告发呢,这种情况出现的机会是非常非常的罕有。叛国罪的检控需要真正涉及到例如与外国勾结,向中国发动战争等行为,我觉得整个《条例草案》中,最罕有会出现的就是叛国罪的检控。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