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颠覆政权案”昨日判刑。法庭根据45名被告在犯罪中的角色和参与程度,对各人定出不同的量刑起点。据记者整理,各被告的量刑起点分别为监禁15年、12年、8年、7年6个月和7年。
法庭裁定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和钟锦麟4人属“35+颠覆政权案”中的“首要分子”,以15年监禁作为戴耀廷、区诺轩和赵家贤三人的量刑起点,钟锦麟的量刑起点则为12年。四名“首要分子”都在首次聆讯时认罪,因此可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减。区诺轩、赵家贤和钟锦麟因在审讯中协助控方等情况,可额外再获扣减刑期。
何桂蓝不认罪 囚7年
就另一认罪被告杨岳桥,法庭裁定他在公民党参与谋划时积极行事,具领导地位,以8年监禁作为量刑起点。杨为时任公民党党魁,他在被捕后主动为警方录取口供,声称“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公民党只因当时的社会气氛,及民间强烈诉求,才会参与“初选”。
认罪被告梁晃维、张可森和不认罪被告邹家成既是初选候选人,也是“墨落无悔”声明的发起人。法庭裁定三人比其他同为“初选”候选人的被告更积极,同样采纳8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法庭裁定吴政亨属“积极参加者”,采纳7年6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吴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自愿和故意继续推动谋划,对其他人施压,致使只有参加并胜出初选的人方可参加将要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法庭信纳吴可能对法律无知,受戴耀廷误导,扣减3个月刑期后获囚7年3个月。
法庭又裁定其余被告属“积极参加者”,在犯罪谋划中不可或缺,各人的量刑起点均为7年监禁。其中,不认罪被告何桂蓝拒绝求情,判囚7年;其余被告根据各自不同的认罪情况和求情理由,获囚4年2个月至6年9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