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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违法/本港未就“电动可移动工具”发牌

2025-02-05 05:01:4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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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就有关电动行李箱的问题向特区政府查询,发言人回复表示,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条例》)(第374章),“电动可移动工具”由机械驱动,符合“汽车”的定义,必须要领牌方可使用。然而,“电动可移动工具”的设计与构造一般未能符合适用于汽车的法定安全要求,故运输署不会根据《条例》登记或发牌予“电动可移动工具”。在道路上使用“电动可移动工具”会被视为驾驶未领牌的“汽车”,因而违反相关法例。

  最高监禁三个月

  发言人又指,在道路或私家路(包括行人道)上驾驶未领牌的指明种类车辆,可能触犯《条例》第52条所订的罪行,初犯者可被判处第二级罚款(即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有关可供人骑行的电动行李箱有可能被视为未领牌的“汽车”,警方可根据适用的条例执法。

  机管局发言人回复《大公报》表示,根据机场管理局附例(第483章,附属法例A)第22条列明,任何人不得未获该局事先许可而在客运大楼或地面运输中心任何不属道路、泊车区或其他指定供车辆使用的区域的部分停下、停泊或使用任何车辆(包括电动车辆及拖车,但不包括伤残人士用作交通工具的车辆);或在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使用滚轴溜冰鞋、溜冰鞋、滑板或其他相类的器材走动、滑行或移动。违者可被判处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

  发言人又指基于安全考虑,如发现有旅客在机场范围使用电动行李箱而有可能对其他旅客构成危险,该局值勤人员会劝喻旅客避免以电动方式使用该行李箱。同时,该局亦透过客运大楼内的广播,提醒旅客及其他机场使用者注意个人行为及周围环境,以免影响他人及机场运作。

  港铁发言人则表示,港铁附例第4A条列明任何人不得将单车、电单车或其他类似的运输工具驶过或引领其横过铁路处所。驾驶电动行李箱,有机会触犯条例。

  港铁呼吁乘客顾己及人,不要在港铁范围内驾驶电动行李箱。职员如发现有关情况,会作出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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