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港闻 > 正文

有法可依/国家《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

2025-03-30 05:01:40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审查长和港口交易,各大网络平台反应热烈。有网民进行法律分析:“这桩交易可能成不了”,因为涉嫌违反多种法律,例如包括但不限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反垄断法》和《国家安全法》。

  3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其中第二条:反外国制裁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或者外国国家、组织、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有权决定将有关组织、个人及与其相关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专家:无损港法治与营商环境

  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大律师吴英鹏表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长和港口交易进行审查有坚实的法律基础。虽然国家《反垄断法》并未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不在特区实施,但是《反垄断法》本身有域外效力,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因此,无论垄断行为在世界哪个角落实施,只要其危害结果在中国境内发生,对中国境内的市场秩序产生破坏,中国就可以根据《反垄断法》进行管辖。需要强调的是,本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审查属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措施,旨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本身不会影响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也不会影响香港的法治和营商环境。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