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会长游锦辉指出建筑物管理条例订明业主有权利,例如公用地方使用权,有责任要缴交管理费,或大厦公用设施等所有业主有共同责任,即使业主立案法团有大业主或大业主代表,各自物业份数很清楚不会利益重叠,业主一定有责任交管理费,若管理公司不去追欠款,双方都有责任;而小业主可做,向法庭或审裁处申诉判决,在有理有据下,一般而言,欠交管理费业主会败诉。
游锦辉认为建筑物管理条例是可以再修订,以保障大厦业主权益。例如根据公契,过往以业权份数出席业主大会,大业主持有过半数业权份数,便每每因大业主缺席而导致无法召开会议,其后建筑物管理条例经修订后,以人头计算,只要有足够10%业主出席,而不是以业权份数为根据,小业主便有足够数目能够召开会议。
7月13日正式实施新修订条例,例如在重大采购项目,以前业主可以授权投票,经条例修订后,需要有5%实体业主出席,以杜绝虚假授权书投票或持大量授权票等垄断问题。修例后,该厦没有保存有关建筑物管理的文件,会订为刑事罪行,以加强阻吓作用。
另外,业主大会出席率不是根据大厦公契的业权份数,而是按住户伙数,游锦辉指即使一名大业主持有50%业权,亦不符合修例后的一成比例开会要求,例如该大厦有50伙人,法定人数需要5人来开会,即大业主有70%业权份数只代表1人,要多4名业主才能召开会议:“不是大业主要开会便可召开会议,并可对任何议案作出关键性决定,这样对小业主更公平及有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