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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议员守则》

2025-07-04 05:01:3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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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明对议员操守及工作表现的要求,包括议员必须时刻注意个人言行、保持个人诚信;行事要以国家根本利益和香港社会整体利益为依归

  •议员须在每年度完结后两个月内,完成工作报告给市民查阅

  •引入按议员不当行为严重程度而厘定的处分机制,对议员的处分包括书面警告、书面警告及当面训诫,或由立法会通过议案训诫、谴责或暂停议员职务。暂停职务期间无权收取议员酬金及津贴

  •扩大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改称为“立法会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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