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目前已有香港律师和香港调解员成为大湾区律师和大湾区调解员。粤港澳三地也将争取年内公布首批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单。
进行仲裁之前,争议各方必须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一位或数位仲裁员来审理,而非交由法院审理。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其结果是由一位或数位仲裁员作出裁决书。仲裁裁决书是终局并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裁决只在极例外的情况下方可提出反对。
调解是另一解决纠纷的途径。参与调解属自愿性质,由调解员协助各方当事人在良好气氛下,达成和解。调解员无权强行要求解决争议,其作用是打破僵局,鼓励当事各方友好和解。调解员就像穿梭外交家那样帮助当事人联络沟通,消除情绪化的成分,使当事人将焦点集中在潜在的目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