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于197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由社署执行,并由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拨款支付,目的是不论交通意外因何人之过失而引致,均尽早为伤亡者或其家属提供经济援助。
援助金只因当事人受伤或死亡而给予,申请人根据此计划申请援助后,仍有权循一般法律途径索偿,但如因同一宗交通意外而获得赔偿损失或其他补偿,则须归还在此计划下所发给的援助金,或所获得之赔偿,二者中以较少者为准。
社署在今年6月28日起实施新安排,包括合并计划下的“受伤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为“体恤补助”,并最多以60天病假为限;申请人必须获注册医生(包括注册中医)证明其伤势须留院治疗不少于七天,或获发不少于七天的病假证明;及限制每名申请人在两年内只可申领“体恤补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