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港闻 > 正文

港漂服务站/港漂留学生租房 慎签约免失保障

2025-08-22 05:01:39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图:临近开学,不少港漂生来港升读大学,租住房屋须留意协议或合同条款,免失保障。\大公报记者蔡文豪摄

  临近开学,又到港漂学生租房旺季,租房市场情况备受关注。近日有港漂学生向大公报记者反映,自己与一私营学生公寓签署的是“特许租用协议”(下称协议)(Licence)而非“租赁合同”(Tenancy),担心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有大律师分析,租赁合同让租客享有对单位的独占占用权,受《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Cap. 7)等规管;而协议则不赋予独占占用权,即该权利仍在业主手中并未转移,业主可较频密进出、调房、提供服务式管理,且可在较短通知期内终止。有议员呼吁港漂学生多了解租房政策,谨慎选择。\大公报记者 陈易新

  为了更有效吸引人才、打造国际教育枢纽和“留学香港”品牌,特区政府去年将八间资助大学非本地生人数比例,由原本相当于本地学额的20%增至40%。非本地生来港带动学生宿舍的需求,近两个月本港租房市场亦非常活跃。

  不久前获香港城市大学取录的内地学生Leslie,匆忙通过内地中介认识了一家本港的学生公寓,并签了一年的特许租用协议,目前已缴交两个月按金。“当时看是我们学校认可的学生宿舍,就签了,后来才反应过来发现我签的不是合同,是协议,不知道这两者区别大吗?”Leslie在网上查找相关资讯,都显示两者并不一样,便开始焦急,“不知自己签的协议是否正规。”

  学生宿舍服务式公寓 无独占占用权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接受《大公报》访问时表示,“特许租用协议”相较一般“租赁合同”而言,并不赋予租客独占占用权,管理方可较频密进出、调房、提供服务式管理,且可在较短通知期内终止。常见于学生宿舍、青年旅舍、服务式公寓、共居(co-living)等。

  这个独占占用权,具体体现在哪里?陆伟雄举例,业主可能有权直接进入租客单位房内。如果双方签署租赁合同,但业主在未经租客同意的情况下擅闯租客住处,便违反《普通法》的“安静享用权”。此外,《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119V条亦明文规定,任何人如非法剥夺租客对处所的占用,即属“侵扰”,可处罚款及监禁。

  但如果是签订“特许租用协议”,则租客并无该单位的独占占用权。“但就算是协议,管理方进入单位通常须在合理时间、出于合理原因并作出合理通知;紧急情况(灭火、爆水、拯救生命)例外。”陆伟雄表示。

  可要求另一方写清“进入权”细节

  因此,陆伟雄建议,租客在签协议时可要求另一签约方将“进入权”写清:合理通知期限(例如24至48小时)、合理原因(维修、巡查、睇楼须租户同意等)、紧急情况例外。如对条款合法性有疑虑,则要保留通讯纪录;若发生无通知闯入,可报警并寻求法律意见。

  据立法会议员、香港高才通人才服务协会会长尚海龙了解,有港漂学生反映有大学仅在开学前两周才提供录取通知书,导致学生筹备来港时间非常紧张,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条件甄选房源。他希望大学能提早发出录取通知书,让学生有更多时间去准备来港事宜。

  他建议学生最好能实地看房,约业主见面了解;又或者是找正规持牌中介介绍,在签约前要求中介对业主查册,以核实是否正规房源。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