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车辆领牌新规例(今年12月22日实施)
•运输署发出通知书(两年或以上未领牌车辆)
•发出通知书日期的三个月内
车主必须:
为车辆领牌,或把车辆拆毁或永久送离香港后,向署方取消登记
•罚则
如车主在该三个月通知期届满前仍不采取行动,即属犯罪
首次定罪,最高可罚款10000元和监禁三个月
其后每次定罪,最高可罚款25000元和监禁六个月
若未缴付罚款,运输署可根据法庭命令:拒绝续牌、不处理涉事车辆的过户申请、拒绝为车主名下其他车辆发出车辆牌照
•豁免权
等待零件维修送验后续牌的车辆
车龄30年或以上、正妥善保存作私人收藏,不会在路上使用的车辆
妥善保存于车辆经销商作寄卖的车辆
其他合理理由(署方视乎个案情况考虑)
拟弃置车辆及取消登记注意事项
经商营废车回收公司处理
•向该废车回收公司索取“车辆拆毁证明书”
•“车辆拆毁证明书”必须印有废车回收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号码
•于15天内,将以下文件递交或邮寄到运输署牌照事务处
该车辆的登记文件正本
该车辆的牌照正本(若牌照仍属有效)
车辆拆毁证明书正本
车主的身份证明文件(若由他人代办,要同时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正本)
如属自订登记号码,要连同有关分配证明书正本
已填妥的“取消车辆登记通知书”(TD 184)
资料来源:运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