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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驾广告车须领牌 违者可判监

2025-09-22 05:02:0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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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行法例,运输署只就用作非商业用途的“广告车辆”发出许可证,而截至9月2日,该署共发出7张有效广告车辆许可证。任何人如未获发广告车辆许可证,不得驾驶或使用广告车辆,违法首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3个月,第二次或随后再被定罪则可处罚10000元及监禁6个月。

  另外,警方发言人又指,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80条,若警员有理由相信行驶的车辆涉及非法改装,可指示该车辆的司机,或安排由其他人士驾驶或移动该车辆,前往指定的验车中心进行检验。

  如检验结果证实该车辆曾作非法改装,警方将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3(2)条提出检控。该条文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更改或致使或允许他人更改任何汽车或拖车,以致该车辆的状况令该车辆在道路上使用时,会违反本条例有关其构造、重量、装备、制动器、驾驶盘或车胎方面的任何条文。”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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