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讯】记者易晓彤、赖振雄报道:现时市面上有提供不同种类观赏维港景色的海上旅游项目及观光船,根据商船规例,供游乐用途的船只,须为已获海事处批准可作出租或取酬的第Ⅳ类别船只,其航行及安全事宜受海事处规管。为保障海上航行安全,海事处除在香港各区水域巡逻执法外,亦一直与警务处合作打击非法载客、违反牌照条件等行为。
大公报记者昨日乘搭的游船是已获准出租以收取租金或报酬的船只。不过,香港旅游促进会总干事崔定邦认为,船家以取巧的手段拉客,旅客感觉名不副实或受骗,下一次就不会再光顾,而且“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旅客之后或会在内地社交平台例如小红书分享受骗事件和感受,会影响香港的旅游声誉。
崔定邦又认为,有关行为一旦经传媒曝光后,相关政府部门或会加强执法,若有违规违法行为,最终或出现“拉人封艇”,损失的仍然是船家本人。
崔定邦呼吁旅客,若然有兴趣乘搭船只游览维港,可以浏览香港旅游发展局的网页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