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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餐厅难完全免责

2025-10-07 05:01:4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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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大律师龚静仪接受《大公报》访问时表示,狗隻若在餐厅内伤人,狗主需承担主要责任,但餐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需视乎实际情况来判定,不能“一面倒”归咎于某一方。她又指,餐厅允许狗隻进入,不代表默认承担狗隻造成的所有损失,也不意味着免除相关方的赔偿责任,需根据具体场景处理。她建议将餐厅划分为“允许带狗区”和“禁止带狗区”,由食客自主选择就餐区域,兼顾不同群体需求。此外,她建议食肆需配备专门人手,应对狗隻便溺、突发伤人等情况。

  另一名律师严颖欣则表示,狗主为狗隻的负责人,有义务管理好其宠物。按《公众洁淨及防止妨扰规例》,任何狗主让狗隻在公众地方,包括餐厅内随意便溺,而不妥善清理污物,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根据《狂犬病条例》,狗主如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狗隻咬人,属刑事罪行,可处罚款10000元。同时,受害者亦可依据《侵权法》(Tort Law)循民事途径追讨索偿。

  场所管理人有“谨慎责任”

  严颖欣认为餐厅作为场所管理人,对所有进入其处所的顾客负有“谨慎责任”(Duty of Care)。如果餐厅未能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顾客安全,例如未制止有明显危险行为的狗隻,或未对有攻击史的狗隻下达逐客令,则可能因疏忽而需承担占用人责任(Occupier's Liability)。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食肆必须确保其处所符合卫生标准。在目前制度下,若管理不善,随意允许狗隻便溺而影响卫生,食环署有权向持牌人采取行动。严颖欣认为应制定清晰的内部规定,例如要求狗隻使用宠物手推车或尿片,并在场所内明确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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