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签署仪式今年5月30日举行,公约全文当日公布。
公约列明,国际调解院应有五项职能,包括为解决国际争议提供调解服务;推广调解在争议解决中的应用,培育调解文化,探索和推广最佳调解实践;组织有关调解的国际、区域、国家及地方的论坛及会议,构建交流和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调解领域的能力建设合作,认识到并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及争议解决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
所有国家及区域一体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国际调解院成员。国际调解院总部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争议各方使用调解院调解服务和设施的应付费用,由秘书长根据理事会通过的规则和条例确定。除非争议各方另有约定,调解员的费用和开支,应由争议各方平均分摊。\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