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赵家贤昨日获惩教署提前释放。\资料图片
【大公报讯】记者龚学鸣、李清报道:“35+颠覆案”从犯证人赵家贤,因协助戴耀廷组织及策划非法初选,于2021年2月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后赵家贤选择认罪并协助控方检举案中违法行为,法官考虑到其认罪及协助控方,亦信纳其可能被戴耀廷误导而犯罪,以及其良好品格和过往公职贡献,判其监禁7年。据悉,原订2028年初才获释的赵家贤,现获惩教署按相关法例机制提前于昨日(28日)释放,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后,首名国安囚犯提早获释。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赵家贤获考虑提早释放,证明相关法律机制正在有效运作。此案例明确显示,只要经惩教署署长严格审核,确认提早释放“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真心悔改的国安囚犯仍有机会提前获释,重投社会,体现了国安法制“宽严相济”的原则。
消息人士指,根据香港法例,无论是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前或后,囚犯从来都无必然权利获得提早释放。今次赵家贤提早获释是惩教署署长根据相关法例赋予的权力,按严谨机制,审慎考虑到赵在狱中更生的实际情况及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在囚人士在监禁期间行为表现、是否有改过自新决心及获释后是否会对国家安全构成风险等,信纳如将赵提早释放不会不利于国安,遂向独立的“监管释囚委员会”作建议,给予这名真心悔改的国安囚犯提前获释机会。事件彰显国安法制宽严相济,对其他国安囚犯以至整个社会发挥正面示范作用。其他国安囚犯应积极参与狱中更生活动,勿抱“躺平”心态,否则只会耽误人生,永不获宽宏对待。
根据香港法例第475章《监管释囚条例》,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则惩教署署长除非信纳提早释放该囚犯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不得将该囚犯的个案转介予监管释囚委员会考虑应否将该囚犯提早释放。
汤家骅:提早释放的条文仍然适用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香港在制订国安法例时,就相关释囚及监狱法例条文作出修订,赋权予惩教署署长向相关独立委员会提出建议,以考虑提早释放国安囚犯,给予真心悔改的国安囚犯提前重投社会、改过自新的机会。赵家贤能够获得提早释放,证明惩教署署长已根据有关法律,审视囚犯“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他指出,以往有一些人认为国安囚犯不能被提早释放,而今次的案例证明提早释放的法例条文仍然是适用的。
香江聚贤法律专业人才委员会主任陈子迁指出,提早释放非必然权利,无论是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前或后,囚犯从来都没有必然权利提早获释。相关决定是惩教署署长根据有关法例,按极严谨机制,全方位审视囚犯狱中言行等一系列因素,以达至若提早释放“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的高标准结论后,再交由独立委员会作审慎考虑批核。他表示,赵家贤能够获得提早释放,充分彰显国安法制宽严相济,凸显惩教署审慎及灵活践行国安法制中的特设机制,展现中央及特区政府的宽大为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