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港闻 > 正文

维护国安/保安局拟禁两颠覆组织在港运作

2025-11-25 05:01:36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图:保安局拟引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禁止“香港议会”及“香港民主建国联盟”在港运作。

  保安局局长昨日就拟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作出命令,禁止“香港议会”及“香港民主建国联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运作或继续运作,分别向该两个组织发出书面通知,让该两个组织可在命令发出前作出申述。

  若两个组织最终被禁止在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任何人参与其活动或集会,煽惑他人成为组织成员,向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为其牟取会费或援助等,最高可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14年。\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

  命令发出前 两组织可提申述

  保安局发言人表示,根据《国安条例》第60(1)条规定,如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禁止该条第(3)款指明的组织在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者,则保安局局长可借在宪报刊登的命令,禁止该组织在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

  保安局局长经小心考虑所有相关资料后,初步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禁止该两个组织在香港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因此根据《国安条例》第60(4)条的规定,在作出最终决定前,让该两个组织可提出申述。

  依法防范危害国安行为

  发言人指出,该两个组织旨在颠覆国家政权,其目标包括推动“自决”、制定香港“宪法”,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特区政权机关等。

  发言人表示,若保安局局长最终决定命令禁止“香港议会”及“香港民主建国联盟”在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该两个组织即成为“受禁组织”,任何人从事《国安条例》第62至65条所订明的行为,即属犯罪,包括:以受禁组织的干事或成员身份行事;参与受禁组织的活动或集会;煽惑他人成为受禁组织成员;向受禁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为其牟取会费或援助等,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14年。

  发言人强调,危害国家安全是非常严重的罪行,该类行为或活动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特区政府会一如既往坚定不移、全面准确实施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及香港特区其他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禁止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在特区运作。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