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国台办1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蒋建平(中)、国家林草局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胡元辉(右)就当天出台的“农林22条措施”作详细解读,发言人朱凤莲主持发布会并答问。\中新社
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十一个部门于17日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表示,“农林22条措施”是大陆率先与台湾同胞分享发展机遇、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的重要举措,与“31条措施”“26条措施”一脉相承。值得关注的是,林木种苗繁育属于特许经营范围,台胞台企在该领域也享有与大陆居民和企业同等的经营活动权利。
朱凤莲表示,为帮助台胞台企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针对台胞台企在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涉及的农地林地使用、融资便利和资金支持、投资经营、研发创新、开拓内销市场等方面提出了“农林22条措施”。这些措施既着眼“十四五”时期大陆农业林业发展新要求,又回应台胞台企的主要诉求,是全面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率先与台湾同胞分享发展机遇、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的重要举措。
契合台胞台企需求
朱凤莲表示,“农林22条措施”有三大特点。一是立足新发展阶段。随着大陆加快实施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战略,台胞台企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拥有更光明前景和更多机遇。二是契合台胞台企实际需求,如第1、2条对农村土地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第4、5、6条对融资问题,第22条对开拓内销市场,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三是涵盖面广、支持力度大。“农林22条措施”支持台胞台企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畜牧水产养殖等多个领域的建设和生产经营。
土地合法权益受保护
对于第14条提出台胞台企可依法同等从事林木良种培育、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胡元辉表示,林木种苗繁育,包括草种的繁育,属于特许经营范围。在该领域,台胞台企享有与大陆居民和企业同等的经营活动权利。
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问题,农业农村部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蒋建平指出,台胞台企作为经营主体,其经营权和其他主体一样,一直是受到保护的。关于林地经营权,胡元辉表示,台胞台企可以依法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林业企业等林业经营者手里通过流转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发展林业,也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林权抵押贷款或流转处置,但取得林地经营权时,需要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对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经营林地应当遵守森林资源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