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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洗钱案拖过追诉时效 法院判免诉

2025-01-10 05:02:0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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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据中通社报道:台湾当局前领导人陈水扁被指控于台北101前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涉嫌洗钱,台北地方法院认定追诉权时效已完成,判决免诉,台“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台北地院日前更一审仍判决免诉。

  综合台媒报道,陈水扁、吴淑珍夫妇被控收受陈敏薰新台币1000万元贿款,帮陈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长位置,陈水扁夫妇分别被依贪污罪判刑8年定谳。“高等法院”审理时,认定陈水扁是洗钱共犯,由检方重新调查。台北地方检察署侦办后,依洗钱罪起诉陈水扁。

  台北地院审理期间,因陈水扁身体原因,裁定停止审判。去年5月,台北地院认定追诉权时效已完成,判决免诉。检方则认为判决程序有瑕疵等理由提起上诉。台“高等法院”认为,原审以追诉权时效完成,即作出免诉判决,其诉讼程序难认妥适,发回更审。

  台北地院更一审认为,陈水扁被诉涉犯洗钱罪,法定刑期为5年,依照修正前“刑法”规定,此案追诉权时效期间10年。因审判不能进行而停止期间2年6月,合计12年6月;再加计检察官行使追诉权期间4年1月12日、北院行使追诉权期间3月18日,共计16年10月30日,犯罪之追诉权时效已完成,判决陈水扁免诉。可上诉。

  台北地检署对此表示,待收受判决后,研议是否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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