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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维护国家安全是凌驾性要求

2023-08-05 04:02:1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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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上月底作出判决,拒绝律政司提出禁制“港独”歌曲的临时禁制令申请,这一结果引起香港社会强烈质疑。事实上,“独歌”严重违反香港国安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反中乱港势力正在变本加厉地利用“独歌”进行煽动,禁制完全有必要,也有充分法理基础。

  法庭判决严重低估禁制令对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忽略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凌驾性要求,也没有尊重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的权威性,是一项错误的判决。亦因此,舆论普遍支持律政司依法尽快提出上诉,切实履行好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高院在判词中,一方面认同“独歌”有分裂国家的意图,另一方面又认为禁制令在执行上有困难,包括与香港现有的其他刑事法律可能有冲突,且会造成“寒蝉效应”,影响言论自由,因此拒绝批出禁制令。显而易见,法庭未有全面考虑律政司提出的全部事实和法理依据,低估了禁制令对防范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重要性,更没有充分理解维护国家安全的凌驾性。

  有人认为禁制令会造成“一罪两审”,这其实是假设性结论。选择用哪一条法律来起诉,是控方的责任,除非律政司理据有错,否则法庭不应该指示律政司如何起诉。至于落实香港国安法可能与本地原有法律产生冲突的情况,中央制定香港国安法时早已考虑到了,已有明文规定,那就是优先适用国安法。这是浅显的道理。

  任何法律都有执行上的困难,但这不能合理化拒绝批出禁制令。正如通缉逃亡海外的犯法分子,也存在执法上的困难,会碰到有关国家不合作的问题,但不能因为这些技术困难就不通缉,坐视罪嫌逍遥法外。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发出通缉令对逃犯及其支持者有震慑效果,批出禁制令同样可以产生震慑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法庭判决之前的7月11日,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指禁制令涉及国家安全。这是香港国安法落实三年来,行政长官首次根据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向法庭发出证明书。但令人遗憾的是,法庭错误地认为关于国家安全事宜的判断不能全交由行政机关进行,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行政长官证明书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损害了证明书的权威性。

  所谓禁制令可能造成“寒蝉效应”,也是一个伪命题,实质是错误地理解了自由和权利之间平衡的问题。基本法保障香港市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一位市民的应有责任。

  香港国安法颁布之后,“独歌”没有消失,反而继续在各种与“港独”有关的集会活动中出现;香港运动员出外参赛,一再出现“错播”国歌的情况;在谷歌等网络平台,公然将“独歌”称作香港“国歌”,影响极为恶劣。在这种情况下,若不依法进行制止,如何能彰显法治精神?

  香港落实“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都要切实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禁制“独歌”有现实迫切性,更是于法有据,社会各界期待律政司尽早依法提出上诉,澄清法律观点,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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