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社评 > 正文

社评/律政司上诉理据充分民意支持

2023-08-08 04:02:20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高等法院拒绝就“港独”歌曲批出临时禁制令,律政司昨日正式提出上诉,并已向法庭呈交上诉许可申请。正如律政司发言人所指出,作为公众利益的监护人,申请临时禁制令和提出上诉,都是为了履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和保障国歌尊严。律政司的决定非常必要及时,得到各界市民的坚定支持。

  上月底,高院拒绝律政司提出的禁制“独歌”申请,引起一片哗然。舆论质疑这一判决反映部分人员低估了“独歌”的危害性,未能履行基本法和国安法赋予的法定职责。行政长官李家超第一时间表态,要求律政司研究判词,以决定跟进行动。连日来,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各界,敦促律政司尽快提出上诉,以厘清重要法律原则。律政司迅速作出决定,反映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定意志,符合各界期待,反映民心所向。

  律政司发言人昨日引用法庭的四项观点,包括:法庭认为不用质疑有关“独歌”被有效地用作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或作出具煽动意图的行为,而创作此歌旨在制造仇恨及宣扬“将香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的企图;“独歌”在网络平台以所谓“香港国歌”的名义出现,这导致多起国际赛事中的“错播”国歌事件发生;临时禁制令申请所禁止的四项行为都是明显的犯罪行为,而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是旨在引起支持“港独”的情绪,所以也是危害国家安全;法庭也希望,借此判决纠正一些人以为有关行为并非犯罪的错误理解。

  法庭拒批禁制令,并非因为传播“独歌”等行为不涉违法,而是认为即使没有禁制令,有关行为本身已构成刑事罪行,禁制令多此一举;法庭亦认为禁制令在执行上可能与危害国家安全控罪的检控程序有冲突。

  由上可见,法庭的判决过分强调执法上的技术性问题,忽略了国安法的凌驾性要求,也没有全面考虑律政司提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错误认识和低估禁制令对防范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譬如将行政长官提出的“证明书”当成“参考”,而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就是对香港国安法的错误理解。亦因此,律政司司长认为有必要作出上诉,并请求上诉法庭考虑颁下临时禁制令。

  对于高院在判决中担忧禁制令或造成“寒蝉效应”,律政司指出,若法庭信纳禁制令的功用,以及禁制令的执行程序与香港国安法的检控程序没有冲突,就会认为禁制令不会对表达自由施加超越维护国安所必须的限制,也不会对个人造成不可接受的负担,并倾向批出临时禁制令。

  律政司的上诉理据充分,各界期待通过有关司法程序,正本清源。必须指出,维护国家安全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政府除了上诉途径外,还有其他的法律工具,包括特区政府提案、立法会修法;以及由国安委作出相关决定等,行政长官也可依法发出行政指令,全面禁制“独歌”。基本法、国安法以及本地法律,已经提供了丰富的法律工具,特区政府要积极运用这些法律工具。长远而言,香港特区更可从完善制度机制入手,以更好地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