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台办会同有关部门昨日举行专题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大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即日落实。意见明确了“台独”犯罪刑期,最高是死刑;明确了嫌犯在逃可缺席审判,并终身追责。意见回应了最大多数两岸民众的诉求和期盼,彰显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坚定立场。
中国必将统一,也必然统一,这是大势所趋,也是人心所向。企图阻挠这一历史进程的,逃不过惩罚。有关意见根据《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定。对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指引。
首先,针对分裂国家行径,明确犯罪认定标准。分裂国家罪分四种情形,包括建立“台独”组织;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推动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组织;在教育、文化、历史等领域窜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等。换言之,“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行径都适用于分裂国家罪。
其二,明确从重情节,重申追诉期限。明确规定涉及与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为二十年;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终身追责。
其三,坚持宽严相济,体现罪当其罚。分裂国家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但若“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其四,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诉讼权利。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可依法适用于缺席审判程序;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过去,“台独”顽固分子自恃有外部势力撑腰,更误以为“山高皇帝远”,肆无忌惮。但随着大陆反“台独”立法逐步完善,特别是有关意见的落实,明确了罪行认定、缺席审判、终身追责等规定,这意味着依法反“台独”进入到实际操作阶段。相信大陆将有一系列跟进措施,确保有关机制落到实处。面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台独”顽固分子将坐卧不安,无处藏身。
依法惩治“台独”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合情合理合法,这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而且,有关法律针对的是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对于何谓“台独”顽固分子,亦有严谨认定程序。国台办曾公布两批“台独”顽固分子清单,苏贞昌、游锡堃、吴钊燮、萧美琴、顾立雄、蔡其昌、柯建铭、林飞帆、陈椒华、王定宇等人榜上有名。
震慑“台独”顽固分子的最有效方法,就是让他们付出代价。解放军的多次“围岛”演习,展现了解放军随时可以粉碎“台独”图谋的实力。推出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的意见,则封死了“法理台独”等分裂国家行径的的后路。凡是数典忘祖、背叛民族、分裂和煽动分裂国家的,必被历史和人民所唾弃,尽早认清形势、悬崖勒马、痛改前非,才是唯一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