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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强词夺理自绝港人

2018-07-18 09:28:46大公报 作者:文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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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早上9时左右,警方抵达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的住所并递上4寸厚文件,要求他书面回应他个人及民族党过去的言行。及后,保安局长李家超在中午会见传媒,表示他正考虑根据《社团条例》发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党继续运作。此举足以证明,特区政府坚持 “一国”之本,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绝不含糊,绝不容忍任何触碰国家底线的行为。

当然,眼见同路人出事,反对派自然立即跳出来炮轰。 “香港众志”常委罗冠聪声称,取缔民族党是 “侵害港人结社、言论自由”,使香港 “人人自危”云云。民主党主席胡志伟表示,政府的做法是远超过往对《社团条例》运用的安排,明显反映言论和结社自由受公权力的介入。 “社民连”常委梁国雄则批评,现时政府将行使公民权利的人视为罪犯,是完全错误。

然而,反对派拿港人的结社、言论自由说事,在法理上是完全说不过去的。诚然,根据《基本法》第27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和结社自由,但是前提是守法,因为《基本法》第42条也规定了港人有遵守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因此,不论香港民族党还是任何人,在行使其言论和结社自由之时,都必须遵守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社团条例》等法例。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引起憎恨或藐视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的行为,即属违法。陈浩天曾多次发表煽惑 “港独”的文字和言论,以及印制煽惑 “港独”的刊物,显然已是多次触犯现行的 “煽动意图罪”,特区政府至今仍未采取法律行动,已是有姑息纵容之嫌。

此外,香港民族党的创党宗旨表明要 “建立自由而独立的香港共和国”,意图煽动他人分裂祖国,已对国家安全构成影响。因此,警方助理社团事务主任根据《社团条例》第8(1)(a)条规定,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党的运作,绝对合乎香港的现行法例。

另一方面,根据《社团条例》第8(1)(b)条规定,任何政治性团体跟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警方社团事务主任亦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将该团体列作非法组织。香港民族党陈浩天早前跑到台湾,出席所谓的 “香港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监察联席会议”,并接受台湾主办单位的款待,已符合现行法例里“联系”的定义。换言之,即使民族党没违反《社团条例》第8(1)(a)条,它亦早已违反了第8(1)(b)条。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反对派最爱引用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中第19条和第22条也有规定,言论和结社自由可基于 “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需要,而作出法律限制。由此可见,取缔民族党不只合法合宪,而且符合反对派最爱讲的 “国际标准”。反对派为求包庇同伙,将非法行为硬说成是 “公民权利”,根本是强词夺理。

时事评论员

责任编辑:李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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