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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半解甚多 基本法还是要继续讲/宋小莊

2018-07-24 03: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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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7日,林行止先生在《信报》专栏批评了7月14日紫荆杂誌社等机构主办的第三届《“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研讨会》上王振民部长、饶戈平教授和宋小莊的发言。他以半篇的篇幅来指责他们的不对,是讬大了。大概他自己也意识到如此,所以他强调,有关讲者的论断也受到李柱铭、李鹏飞、曾钰成的质疑,他还说希望不同的观点要有机会公开辩论云云。

  立法与司法解释并存

  不同学派的辩论和论争,本是中国文化的传统,论辩两汉今古文经学同异的石渠阁会议和白虎观会议,就是典型之例。西汉建元五年(公元前136)汉武帝设《五经》博士讲授儒家《易》、《诗》、《书》、《礼》、《春秋》五部经典。当时隶写经典称为《今文经》,後发现篆写经典,与流行本不同,称为《古文经》。《汉书.宣帝纪》记载,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汉宣帝颁诏,命“诸儒讲五经同异。太子太傅萧望之平奏其议。上亲称制临决焉。”会议在皇宫石渠阁举行,故称石渠阁会议,重点讨论《春秋公羊传》、《春秋穀梁传》同异,公羊之说取胜。会议发言稿称为《议奏》,惜不传。如能流传,想必很有意思。130年後,《後汉书.章帝纪》又记载,东汉建初四年(公元79年)汉章帝在白虎观召集诸儒开会,辨析《五经》同异数月,遗有《白虎奏议》(亡佚)和《白虎通义》。会议目的想把经学的各种分歧和解释统一起来。但《白虎通义》比较艰深,不懂经学的人看不懂。

  香港基本法的文字浅白,比古代经书好懂,但牵涉到的理论和学术问题还是相当多的。王部长和饶教授是否看到林先生的评论,是否打算赐教,笔者不得而知。鲁迅先生说,从血管流出的是血,从水管流出的是水。两者未必可以交融一起。香港基本法的歧见,比汉代今古文经学之争,尤其激烈,恐难协调,民间可以做推广普及教育而已。然而,林先生对笔者提出的两点质疑,笔者以香港的时事评论员的身份(不是林先生所说的“至於同场演说的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愿借此文章分述理由如下。

  一、立法解释优於司法解释

  普通法适用地区,通常只有司法解释,不存在立法解释,不存在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平行的问题。对香港特区当地的法律,也只存在司法解释一种。然而,香港基本法既是全国性法律,又是香港特区的宪法性法律,就存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解释,但两种解释不是平行的、河水不犯井水的关係。理由如下:

  第一,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属於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法院(含终审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人大常委会授予的。两者发生授权和被授权的关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高於、优於司法解释。终审庭有终审权,但没有对香港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人大常委有香港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但却没有审判权。

  第二,香港基本法包含中央管理的事务、中央和香港特区关係的事务以及自治範围的事务三类,就发生分类的问题。涉及条文分类的香港基本法第17和第158条属於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係,终审法院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三,对中央管理的事务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区关係的条文,终审庭务必提请解释,并依授权者的解释适用。如终审法院解释错误,或应当提请而没有提请解释,人大常委会也有权解释,该司法解释就失去先例作用,但终审判决依在。为避免终审判决出错,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主动、提前释法。

  二、立法解释的场合比司法解释为多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普通法的做法,司法解释只能在法庭审理案件时发生,通常不可能在审理案件以外的场合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根据2014年6月白皮书的说法,已建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行政长官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并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特区终审法院提请人大常会释法三种立法解释的场合。也就是说,不论主动、被动;不论抽象、具体;不论是否有案件审理,立法解释都是可以的,但司法解释只能在审理案件时进行。

  人大常委会谨慎行使释法权

  这样说可能给人们立法解释比司法解释多的印象,实际上并不是。回归21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解释香港基本法五次,而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却解释了该法数百次。儘管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比司法解释高,立法解释的场合比司法解释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却是非常谨慎的。

  最後还要强调,香港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在全国範围内要有统一的理解和实施,立法解释地位比司法解释高、场合要比较多元,还有其他共同的理由:

  第一,对涉及香港基本法中央管理的事务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区关係的条文,该法第158条第3款要求终审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但如终审法院没有这样做,而作出的解释又不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好作出解释纠正。但不会影响终审判决的结果,只是有关司法解释失去先例的作用。

  第二,对涉及香港基本法高度自治範围内的条文,根据该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终审法院是不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但如终审法院的解释不正确,为使该全国性法律在全国範围内得到统一的理解和实施,人大常委会只好做出解释。但不会影响终审判决的结果,只是有关司法解释失去先例的作用。

  第三,涉及香港基本法的诉讼或司法覆核案件,未必上诉到终审法院,就已经结案了。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已对香港基本法作了解释,如该等解释不正确,为使该法在全国範围内得到统一的理解和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好作出解释。但不会影响有关判决的结果,只是有关司法解释失去先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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