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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多多的《公开资料》谘询/文兆基

2019-03-04 03:17:5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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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资讯爆炸的年代,香港政局又变化万千,大家自然很易把焦点放在最热门的新闻之上。以近期的新闻为例,便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劃纲要》出笼、中央发表公函认同特区政府依法取缔“香港民族党”,以及财爷在上周发表的财政预算案。在这情况之下,一些外表不太显眼,但会为未来政局带来暗湧的新闻资讯,便会被传媒和公众所忽略,如本文今次所谈到的《公开资料》谘询文件。

  不参考英法例另有图谋

  这份《公开资料》谘询文件,由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公开资料小组委员会发表,谘询期由上年12月至今年3月5日。该份谘询文件的主要内容,一言以蔽之,便是採纳反对派的意见,制定所谓的《公开资料法》。那麼,为何反对派一直要求制定《公开资料法》呢?一来是源於他们凡事都要仿效外国的心态,外国既然有《公开资料法》,我们也要跟从。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便是现行的《公开资料守则》,他们不能逼政府公开所有档案和资料。

  因为守则不是法例,政府即使不跟随守则公开或保存资料,也不须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政府若是认为资料涉及防务、保安、领事等事宜,经行政会议的内部讨论及意见,政府有权拒绝披露。最重要的是,现行守则没有保密期限,即是反对派没办法要求特区政府解封本应保密的档案和资料。

  当然,政府公开资料,让公众知情权更有保障,未必一定是坏事。我们也不能因为反对派的支持,背后有什麼政治图谋,便要反对立法。可是,只要看过法改会这份谘询文件,便会发现魔鬼原来在细节。整份文件的最大问题,在於档案不分保密等级,把所有档案的保密期限一律劃作30年。任何人阻碍解封的话,则便视作违反法例。

  让人感到费解的是,我们既然要仿效外国,为何在保密期限的问题,为何又不仿效外国呢?以英国的《2000年资讯自由法令》为例,便有劃分保密等级,但凡涉及国家安全、防务、或国家经济发展的机密档案,并无任何保密期限。若要披露资料,则必须谘询国务大臣。英国和香港都是奉行普通法,我们即使要立法,也可直接从英国移植过来啊?为何保密期限要选择一刀切?翻遍整份谘询文件,都没有任何解释。

  负责人立场倾向反对派

  此外,保密期限还引申到另一个问题,便是特区政府跟中央政府往来的文档,法例是否也规定必须在30年后解封?虽说30年后的今天,已是2047年之后,但《基本法》第5条的“五十年不变”,并不蕴含特区在2047年后必定废除的意思。可是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所有特区政府跟中央政府往来的文件或档案,涉及中央与特区两方面的政府关係,不只属於特区自治範围内的事务。

  换句话说,作为中央根据宪法第31条和《基本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中央和特区政府其实是上下级关係。中央跟特区政府往来的文档,是否选择公开,理应由中央拥有最终决定权。特区政府若在中央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自行立法设立硬性的保密期限,不但有着越权的嫌疑,更是超出了特区只有权管理自治範围内事务的规定。

  在此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若是认为立法会所制定的《公开资料法》,不符合《基本法》关於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区关係的条款,便可按照《基本法》第17条的规定,在征询其所属的基本法委员会后,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区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可以预料,中央若行使法律驳回的权力,必将引发宪制危机。

  法律改革委员会不乏法律专才,上述提到的问题和宪制危机,他们又焉能不知乎?当然,假如大家知道,制定今次谘询文件的公开资料小组委员会,主席由高浩文(Coleman, Russell A., S.C)担任,而他曾经担任的大律师公会,过往的立场一向倾向反对派之时,便能明白这份《公开资料》的谘询文件,为何暗藏破坏中央与特区关係的元素了。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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