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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狱非请假理由 应取消陈邵议席/方靖之

2019-04-25 03:17:4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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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佔中”案昨日判刑,9名裁定串谋作出公众妨扰或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罪成的被告中,包括现届立法会议员陈淑莊和邵家臻,前者以脑部出现有生命威胁的问题,将於两周内进行手术为由,申请押后判刑,获法官接纳押后至6月10日判刑;而邵家臻则两项控罪各判囚8个月,同期执行。不过,陈淑莊就算可押后宣判,不代表可以逃避刑责,根据其案中的所为,相信刑期与邵家臻相若,即是说两人都被判超过3个月的刑期,这样立法会便应该启动处理两人议席的程序。

  反对派以双重标準护短

  本来,处理两人违法入狱的问题,最适合的做法是引用《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条,即:立法会议员如因犯有刑事罪行而被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立法会主席便会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这个条文本身就是为了惩处违法入狱的议员,此举既是避免因议员入狱而影响立法会运作,也是为了维护立法会的声誉。

  记得在1998年,时任立法会议员詹培忠被裁定串谋伪造文件罪成,判监禁3年。当时立法会也曾就其谴责议案进行辩论,时任立法会议员、公民党元老吴霭仪当年也有“慷慨发言”,并力主从严处理。她在发言中表示,如有议员干犯刑事罪行,被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便应动议议案以褫夺其议员资格,藉此维护立法会的诚信,并确保立法会的运作不受任何影响。

  如果按照吴霭仪当年的逻辑和标準,陈淑莊、邵家臻既然被判一个月以上,立法会都应该动议褫夺其议员资格,就如当年处理詹培忠案时的做法一样。然而,反对派在政治议题上从来只有一个标準——就是双重标準。当年处理詹培忠案力主从严,因为是“非我族类”;但现在涉及反对派人士,标準随即改变,再不理会立法会声誉,而是要盲撑到底,反对派已扬言会反对褫夺议案,即是说儘管建制派提出褫夺议席议案,亦很大机会不获通过。当然,建制派应该照样提出议案,显示立法会对议员操守的重视,但如无意外有关议案必定会被否决。

  谴责议案很大机会不获通过,是否意味两人议席稳坐钓鱼船呢?也不尽然。《基本法》第七十九条亦列明: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主席亦可宣告其丧失议员资格。但反对派随即引用了当年刘皇发因病请假的先例,表示只要两人向立法会主席请假,便不属於无理缺席,说:“无理由有病可以请假,为‘公民抗命’入狱就唔可以啫。”云云。

  必须指出的是,《基本法》或《立法会条例》都没有清晰界定何谓“合理解释”,亦无列明议员可告假的时限、主席酌情权有多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执行有关条文,权在立法会主席,是否同意或接纳议员请假,在於主席的判断,当中并没有任何上诉、反对的机制。即是说,只要立法会主席拒绝接受两人请假,两人在三个月后便会失去议席。

  拒接纳请假情理法兼备

  从道理法理情理上讲,立法会主席也应该拒绝两人请假申请,原因有三:

  一是根据以往案例,“合理解释”主要适用於请病假,例如近年立法会主席曾两次因“合理解释”而批准议员请假,一是刘皇发因病请假,二是张国柱因确诊患上胃黏膜淋巴瘤,向立法会主席请假两个月以接受治疗和休息。这两个先例都是与患病有关,说明因病而未能出席会议是一个立法会主席会接受的“合理解释”,这也符合道理和人情。

  但现在两人却非因生病而请假,立法会过往亦没有因为其他原因而批准议员请长假,所以两人并不具有请假的合理解释。

  二是两人未能出席立法会会议,是因为犯法入狱,这不但是咎由自取,更已严重损害立法会的声誉。本来应该通过谴责议案处理,但由於反对派的阻挠或未能通过,这不代表两人的行为不应受到惩处和追究。立法会如果接纳其请假,某程度等如纵容其损害议会声誉的行为。

  三是在入狱期间,两人将不可能履行议员的职责,未能参与议会工作,也不能参与表决,已经构成失职,不但浪费纳税人公帑,更影响议会运作长达8个月,从议会的运作上讲,主席都没有理由接纳其请假申请,理应在两人缺席三个月会议后直接宣布两人失去议席而进行补选。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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