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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逃犯条例》修订建议/李家超

2019-04-26 03:17:5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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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议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后,我在不同场合多次解释建议的目的及安排,但部分人士仍然对修订有些不了解,我希望藉此针对特定的问题再作解释。

  《逃犯条例》符合国际标準

  移交逃犯是国际共同打击有组织及跨境犯罪的共识,以减少罪恶威胁,联合国更透过决议案制订了範本,让各司法管辖区参考,以签订长期协定,确保逃犯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亦保障其人权和法律权利。现行《逃犯条例》的内容已参考了这範本,符合人权和法律程序的通行做法。

  移除条例的地理限制

  上述两条条例均订明地理限制,不适用於内地、澳门和台湾,因此我们没有法律基础去处理有关台湾杀人案司法互助及移交逃犯的要求,所以必须就这地理限制作出修订。

  这地理限制在回归前的《逃犯条例》中已存在,回归前政府将其本地化,令香港回归后有法例与其他地方磋商移交安排,但没有改变这地理限制,当时亦说明回归后就内地移交逃犯安排,很可能另立新例,因此这地理限制存在至今。这不是刻意不同意与内地设立移交逃犯的安排,事实上,立法会在回归后亦要求特区政府和内地商讨有关协议,这方面的商讨仍在进行,有结果后,特区会作谘询,并在立法会讨论审议。

  现行条例中的个案移交条文不切实可行

  现行《逃犯条例》容许香港和未有签订长期协定的司法管辖区,以个案方式移交逃犯,但所订下方法,不切实可行,因此回归后21年多,个案式移交一次也未做过;而香港目前连同台湾杀人案共有五宗涉及港人(受害或嫌疑人)的个案因而未能处理。不切实可行的理由,是因为现有条文要求个案移交安排,须藉附属法例刊登宪报,并在立法会讨论,无论在时间及保密需要上都不切实际。即使将逃犯的资料隐蔽,基於案情的独特性,立法会公开审议时会惊动逃犯,继而潜逃。再加上在立法会的审议期内(由28至49日不等),我们不能够採取行动,包括临时拘捕。在这段期间,政府没有权力阻止逃犯离开香港。

  建议适用於任何未签订长期协定的地方,非专为某一地方而设

  建议中的个案移交方法是一个补充措施,让香港可和未有签订长期协定的司法管辖区,在有需要时,可有效地处理移交要求。香港现在只是与20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长期协定,过去因没有长期协定而拒绝了要求的个案有8宗。

  反对人士把修订建议定性为“中港移交安排”是不正确的描述,建议的个案移交安排,事实是针对任何和香港未签订长期协定的司法管辖区,非专为内地而设。

  建议由行政长官签发证明书去启动法律程序,是仿效了英国和加拿大由内政大臣/外交部长发出证明书的同样做法。

  修例与新闻、言论、学术、出版无关

  修例主要针对犯了严重罪行的逃犯,绝不影响香港的新闻和言论自由,也不涉及学术及出版等行为,所有这方面的自由和权利,完全受到《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充分保障。涉及移交的罪类在《逃犯条例》中已严格订明,当中与新闻、言论、学术、出版等方面的行为完全无关。特区政府一向十分尊重传媒的採访工作。

  只处理台湾杀人案,漏洞继续存在

  严重罪案每天在不同地方发生,只是何时、何地、谁是受害人。修例目的除了要使台湾杀人案疑犯面对应有的法律制裁外,同时是要堵塞现在制度上的漏洞,在有严重罪行需要处理时,可以和未与香港订立长期协定的任何司法管辖区进行个案方式的移交安排。

  如以“日落条款”方式处理政府修例建议,便每次再重複现在的审议及立法程序,这样会对拘捕行动造成很大影响及延误,不符合移交逃犯必须要迅速及保密处理的条件。大家从最近有关法案委员会用了两个小时仍未能选出主席的情况,可以体会到这方法是否能达到所需的效能,因此每次展开法律程序只处理单一个案,是不切实际。

  台湾杀人案

  就台湾杀人案,台方已向疑犯发出通缉书,也向香港提出要求。港台双方正利用“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及“台港经济文化合作策进会”的平台进行沟通,港方会以尊重、务实和只谈个案的原则,希望双方先做好準备工作,待《条例草案》通过后,香港有了法律基础,便可与台方尽快落实司法协助及移送疑犯的安排。

  保安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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