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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使用了过度武力吗?/闻昱行

2019-07-27 07:15:4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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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宣布暂缓修订《逃犯条例》之后的过去几个星期,香港不但没有回复平静,混乱的状况每况愈下。示威遊行从港岛蔓延到九龙,在本月进一步蔓延到上水和沙田。反对派组织“和平”的示威遊行之后,都伴随着不肯散去的人群与警方对峙,继而发生一轮接一轮的警民衝突。早前沙田事件中有数十人受伤,其中有警察被咬断手指。上周日不肯散去的暴徒衝击中联办,触碰“一国两制”底线。同时,在元朗也出现针对“黑衣人”的袭击和鬥殴。整个香港陷入数十年不见的大混乱,香港成功的基石──法治陷於沦亡边缘,情况令人担忧。

  香港法治面对的最大危机就是有人颠倒是非。

  在一些媒体和反对派的渲染中,暴徒的暴力被讚扬。比如前立法会议员、公民党元老梁家杰在一个论坛中,公开表示“有时暴力可以解决一些问题”。立法会议员毛孟静则宣布与暴徒“永不割席”。同时,警察执法使用武力则反被扭曲为“暴力执法”、“使用过分武力”、“不成比例的武力”。他们的意见是,如果示威者没有“过分的暴力”,警察就不可以使用“过分的暴力”。不过,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警察是否需要使用武力,需要使用何种武力,主要看能否恢复秩序。警察固然不能无缘无故地使用较高的武力伤人,但在一个较低的武力不能达到恢复秩序的目的的情况下,升级武力是必然的选择。

  恢复秩序为首要原则

  在这裏,衡量的标準是“能否恢复秩序”,不是示威者的暴力去到何种程度,而是警察需要用何种程度的武力,才能恢复秩序。

  在过去几个星期反覆出现先是经过警方发出“不反对通知书”认可的和平示威,最后有人不肯散去,继而衝击政府机构的事件。警方从来没有在和平示威阶段干预,更没有使用武力。在和平示威之后,不肯散去,继续聚集在公众场所,已经属非法集会,警方有义务和权力要求人群散去,人群不肯散去,警方有义务和有权力驱散。

  在这几次事件中,警方基本上都先是呼籲人群散去,再由警察戒备对峙,再出动特别小组用警棍等武器,在确实无法驱散之下,最后才使用催泪弹、橡胶子弹等。如果用呼籲与低度武力能驱散或者抵禦衝击,警察何需使用催泪弹等呢?

  其次,退一步说,暴徒的武力也足以让警察动用较高程度的武力。在视频中可见,暴徒不是“手无寸铁”。在攻击性方面,有雨伞、铁枝,甚至砖头等,足以伤人甚至毙命。在防禦性方面,有面罩、头盔和雨伞等,足以应付警方警棍等的低烈度武器。与2014年相比,暴徒装备的升级,乃至低烈度武器无法奏效,是这次警方也必须提升武力程度的重要原因。

  即便如此,还有批评指责警方动员的武力过高,在他们眼裏,只有警方的武器必须与示威者的处於同一水平,才算是符合“合比例”的“必要性原则”。

  这忽视了,警察不是打擂台的拳手,并不要求他们在“公平”的条件下打赢不法分子。相反,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自身的安全,对警队建设异常重要。因此,作为一种制度,警察本来就需要比“不法分子”拥有更加高级的武力配置,也拥有合法地使用这些武力的授权,这样才能在有效对抗不法分子的同时,又能保障警察的安全。

  笔者认同,在行动之前,对没有装备的“调停者”不必使用高级别的武力。但最关键之处,就是很多这类画面都发生在警方正在驱散非法集结的示威者的行动过程中。是否在行动过程中,就构成了两者的本质的区别。

  警方执法不需调停者

  在处於目标为恢复秩序的行动中的警方行动人员眼裏,只有服从命令尽快离开的人,和不服从命令继续聚集的人,根本不需要所谓的“调停者”。打个比方,如果警方正在抓贼,这时跑出一个人来“调停”,这难道不是故意破坏警方的行动吗?况且,所谓的“调停者”同样是警方逐步升级武力的过程中,依然不肯散去的非法集结者中的一员,无非是没有装备而已。即便他们“手无寸铁”,对警方没有威胁,但同样是不听警方的命令,更是严重地阻碍了警方的驱散行动。

  最后,警方使用武力同样符合“狭义比例原则”。任何一个政府,政权的稳定都位於相当高的重要性阶次。对香港这个“一国两制”的特殊政治实体而言,保障中央政府的权威更是重要之极。因此,保证政府机构不受衝击,尤其是中联办不受衝击,这是“很大”的目的,而不是“很小”的目的。

  相反,有人认为警方动用武力,造成“很大的伤害”,则属夸大。至今传媒报道中,似乎受伤最重的就是被咬断手指的警员。如果这样的结果也被说成是“很大的伤害”的话。那麼警方就不要做任何行动好了。君不见,在法国黄背心示威中,法国警方的行动导致了十多人死亡。与之相比,香港警察的执法只能用文明来形容。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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