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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评论\还原“721”经过 明辨事实因果\方靖之

2020-08-29 04:23:5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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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林卓廷、许智峯在内的16人,分别涉及去年7月21日西铁元朗站暴乱及去年7月6日屯门骚乱,干犯暴动、企图妨碍司法公正等罪被捕,有10人已被检控。

  林卓廷被捕后,反对派群情激愤,指责警方“滥捕”,将林卓廷原告变被告,是指鹿为马云云。警务处处长邓炳强强调,警方是基於事实及证据採取行动,不是报案人就有免责条款,即便是报案人犯了法也要拘捕。

  “黑衣人”真是无辜遇袭?

  所谓元朗“721事件”,是“修例风波”中一场引起极大争论的事件,各方根据各自的立场而作出不同的诠释。要还原真相,除了要建基於事实外,更要破除一些人先入为主的看法。例如报案人不代表没有参与暴乱、不代表就没有犯法;伤者亦不一定是受害人,施袭者同样可以受伤;至於立法会议员的身份更加不是免罪挡箭牌,立法会议员没有所谓“视察权”,不是一句到现场视察就可以逃过所有罪名。至於林卓廷是否有罪,与他有否受伤、是否举报人、是否议员完全没有关係,而是要看证据、看事实。

  “721事件”并非孤立事件,它是当日下午港岛暴乱的延续。为应对这场严重的暴乱,全港的防暴队几乎都集中在港岛平乱,其他警区已没有多少防暴警员驻守,基本上没有应付另一场大规模暴乱的能力。而在港岛暴乱之前,有暴徒已在网上平台号召当晚到元朗,以报复设立所谓的“连侬墙”被阻之仇;而元朗部分居民(即所谓“白衣人”)亦闻风在西铁元朗站一带戒备。

  当晚,一班反对派政客联合一班“黑衣人”浩浩蕩蕩杀入元朗站,目的显然是为了搞事,他们随即与现场的“白衣人”相遇,两批人先是互相挑衅指駡,及后更爆发打鬥,在打鬥中有“黑衣人”被打伤并且逃走。但同时,部分“黑衣人”亦进入了附近的村落,并与“白衣人”再次发生衝突。当晚元朗烽火处处,而港岛暴乱并未平息,暴徒还在四处乱窜,大部分防暴警力仍然集中在港岛。在得悉元朗发生骚乱时,才急急从港岛调派防暴队到元朗平乱,所以在两批人打鬥后一段时间,才有防暴警进入制止。这就是“721事件”的始末。

  事件的本质,是两批人有目的互相打鬥,双方都是有计劃的行动,“黑衣人”故意入元朗闹事,而“白衣人”也是有计劃地防备这些所谓“入侵者”,在衝突中有“黑衣人”受伤,也有“白衣人”受重创;有“白衣人”追打“黑衣人”,同样有“黑衣人”追打“白衣人”,说明这是一场有针对性、互有目标的打鬥,并非什麼“无差别袭击”。一些人本来就是到元朗搞事,更在网上进行直播行动,衝突后又马上换装变成一般市民。这些“黑衣人”,包括林卓廷在内大部分都不是居住元朗区,深夜到元朗是幹什麼?到元朗食糖水吗?当然是入去搞事,从当晚片段可见,这些“黑衣人”都不是善类。

  警方过去一年已经就“721事件”拘捕44人,其中多数是“白衣人”,并以暴动、串谋有意图而伤人等罪名提出检控,案件已在审理之中。既然“白衣人”已被检控,同样有份施袭,同样带队搞事的人,为什麼可以逃离法网?就是因为他们身穿黑衣、因为他们在事件中受伤,有“黄丝”传媒为他们大造文章,就代表一定是清白吗?

  有罪与否由法庭判断

  《公安条例》中对暴动的定义为:“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藉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他们即属非法集结。”而如果一场非法集结“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而集结的人即属集结暴动。”即是说,当晚有份带队或进入元朗搞事的人,有份挑衅、施袭打鬥的人,有份破坏社会安宁的人,都已涉嫌触犯暴动罪,不论他们穿什麼颜色的衣服,不论他们身上有否伤痕,都不会改变事件的本质。

  相信警方拘捕林卓廷等人前,已预料到行动会引起争议,但香港是法治社会,必须对违法者一视同仁,不论他们的身份一概依法办事。至於林卓廷等人有没有罪,不是警方判断,也不是胡志伟等反对派政客判断,而是法庭判断,反对派将事件上纲上线,凡着黑衣就是无辜,不讲事实证据,才是真正指鹿为马。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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