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从来都不实行“三权分立”,这本是基本的政治学常识,在香港却被一再混淆。大律师公会以及香港一些反对派政客,不断攻击特首林郑,但其实,全世界除了美国以外,极少国家是实行真正的“三权分立”。英国、加拿大、澳洲,乃至日本都不是,其行政权和立法权根本不是分立的,而是紧密结合。这些政治常识,反对派还是快去补一补,别贻笑世人。
西方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总统制,二是议会制。两者之间最关键的区别在於,行政首脑是如何产生的。在议会制下,选民选出议会,议会推选出总理(首相),总理(首相)挑选内阁形成政府(行政当局)。在总统制下,选民一方面要选议会,另一方面要选总统,然后由总统来挑选他的内阁成员。
然而,和大律师公会以及反对派政客口中截然相反的是,西方议会制国家的立法权与行政权根本不是分立的。在议会制国家,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包括总理也是由议会推举的,他们既属於立法部门也属於行政部门。例如英国,首相以及内阁成员同时也是下议院成员,所以,英国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麼下台,要麼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
英澳加日就非“三权分立”
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可以永远幹下去。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佔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实行“议会至上”,立法权与行政权不是分立的,甚至直到2009年10月之前,司法权也是不分立的。
因为英国上议院既是立法机关,也是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是英国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机关,上议院议长既是议员,又是最高法院院长(大法官),还是内阁成员,从而是集立法、司法、行政权於一身。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最终实质是“执政党至上”。西方主张“三权分立”的鼻祖──孟德斯鸠正是以为英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而提出了其“三权分立”理论,实际上这位法国学者对英国的认识是错误的。
实行总统制国家如美国,才是反对派所谓的“三权分立”。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是分立的。在总统制下,总统是行政首长,直接任命并领导内阁,总统不向国会负责,也无权解散国会。
另一方面,国会也不能迫使总统及其内阁辞职;只有当总统及其政府高官违反宪法或渎职、失职时,国会才能对其进行弹劾。在西方主要国家中,虽然有总统的国家有多个(如德国、意大利等国都有总统,但只是虚职,总理是政府首长),但属於总统制国家的只有美国。由於总统是政党政治推选的代表,实质上政党政治也是美国总统制的幕后之手。
环顾世界,除美国之外,西方主要国家的政治体制形式不完全相同,但从根本上说都属於议会制,英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比利时、丹麦、荷兰、芬兰、爱尔兰、奥地利、冰岛、卢森堡、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瑞典、瑞士、新西兰等西方主要国家都是实行议会制;法国情况有点特殊,属於半议会制半总统制。
大律师公会自欺欺人
只要对这些基本的世界政治制度的常识有所认识,在西方主要国家中,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都未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权与行政权是不分立的,实质是合一的、共生共灭的,个别的甚至司法权与立法权也是不分立的。即使是只考察在国际事务中影响力极大的七国集团,也可发现,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也只佔极少数,只有美国一家;英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等国均未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无论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实质上都受到政党政治的主导和控制。
突出的表现为:一是总统、总理(首相)、内阁成员、议员、部长,无论是选举产生或是任命决定,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地由执政党(或执政党联盟)推举出来而产生或确定;二是他们在本执政党执政期间,总是执行执政党的政纲及其总统、总理所制定的方针政策,维护执政党的地位和利益,是执政党执政的工具、载体和组织保证。
英国都不是,为何香港是?回归前有过“三权分立”吗?港督一手掌握三权,身兼三权首长,何曾有过反对派口中的“三权分立”?回归后,基本法有写明“三权分立”吗?不仅没有写,反而在大量条文中确立了行政权佔主导的地位。这些事实,反对派三流政客不懂还可以理解,大律师公会也不懂,只能令人窃笑了。